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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下代位权制度的发展及适用

更新时间:2023-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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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下代位权制度的发展及适用

摘 要


债权人代位权作为债的保全方式之一,在我国最早由《合同法》第七十三条所规定。虽实践中经过了二十多年的发展,但代位权制度至今在学术界仍存在诸多争议。《民法典》问世以来,债权人的代位权相关法律规范作出较大修改。从代位权客体范围、保存行为规范等方面的修订更有利于发挥该规则的保全功能及更大程度的保护债权人利益。本文重点聚焦《民法典》修订后代位权制度的变化,通过文献搜集和阅读工作寻求适应新制度的实践方法,探索债权人代位权适用的新路径。首先,笔者将重点阐述《民法典》对代位权制度相关规范所作的修改,对于代位权制度的递变和突破进行解释。其次,《民法典》对代位权规范的修订将对债权人代位权的性质、成立要件、法律效果等理论问题产生影响。在《民法典》时期,代位权性质理应脱离形成权说、管理权或能权说,逐渐向债权权能说靠拢;在保存行为明文化之下,代位权之行使呈现实行行为与保存行为二分的局面。因此,代位权成立的构成要件应适配如今的二分局面进行修正。因代位权客体范围之扩大,对于“怠于行使”这一构成要件应突破固有的解释体系和思维,在实现债权人债之保全利益的同时,避免债务人徒增诉累;在坚持“直接受偿原则”下特定债权保全型代位权逐渐从理论步入现实。最终,依据《民法典》对代位权规范的修改以及相关解释论的引导下,以上述修订与新增点为突破口,探索适配于法律规范的债权人代位权适用的多元化路径。例如,做好保存行为的程序衔接工作、建立实行行为的催告义务前置程序、还债务人实现债权方式之自由、探索特定债权保全型代位权径行行使之路径等。

关键词:债权人代位权;代位权客体;保存行为


目录

引论 - 1 -

《民法典》对代位权规范的递变与突破 - 1 -

(一)代位权客体范围之扩大 - 1 -

(二)代位权行为种类之拓展 - 2 -

代位权规范修篡对其理论发展之影响 - 3 -

(一)代位权性质再探究 - 3 -

(二)保存行为明文化对代位权构成要件之影响 - 4 -

(三)“怠于行使”之认定 - 5 -

(四)代位权法律效果之归属 - 6 -

(五)特定债权保全型代位权 - 7 -

《民法典》下代位权制度之适用思路探析 - 7 -

(一)保存行为之程序通道衔接 - 7 -

(二)实行行为之催告义务前置 - 8 -

(三)债务人请求债权实现之方式自由 - 8 -

(四)特定债权保全型代位权之径行行使 - 9 -

结语 - 9 -

参考文献 - 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