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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立法不足和完善

更新时间:2022-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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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立法不足和完善

摘  要

 
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我国婚姻家庭法中关于财产制度规定的重要内容,现行的《婚姻法》将约定财产制与法定财产制置于并列项,同时赋予约定财产制优先适用的效力。然而无论是《婚姻法》关于约定财产制的立法内容、对外效力还是司法实践中频繁出现的关于约定财产制同案异判的客观案例,均从不同层面说明该制度的待完善性。
本文基于对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构成要件的论述及我国立法现状的剖析,并参考国外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制度内容,结合夫妻约定财产制和其他一般财产制的制度衔接和配适并研究相关司法实践裁判案例,分析我国现行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立法不足。基于此,提出笔者的立法完善建议,即明确夫妻约定财产的实操规范;基于婚姻本身的公示效果直接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确立独创式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模式;在夫妻约定分别财产制度下补充夫妻共同债务偿还机制等。
 
关键词:夫妻约定财产制 物权变动 独创式 共同债务


目  录

一、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概述  1
(一)夫妻约定财产制构成要件概述 1
(二)国外夫妻约定财产制制度参考 1
二、夫妻约定财产制在我国的法律规定和法律原则体现 2
(一)现行法律制度的整理评析 2
(二)夫妻约定财产制体现的法律原则 3
三、我国现行夫妻约定财产制的不足分析  4
(一)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实操规范不足 4
(二)夫妻约定财产制引起物权变动的效力模糊 4
(三)选择式夫妻约定财产制的适用障碍 5
(四)夫妻约定财产制下夫妻共同债务偿还机制缺失 6
四、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立法完善  6
(一)立法层面规范细化实操内容 6
(二)明确夫妻约定财产制产生物权变动效力的规则 7
(三)确立独创式夫妻约定财产制模式 7
(四)夫妻约定分别财产制度下补充夫妻共同债务偿还机制 8
五、结论 8
参考文献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