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权的刑法保护研究 内 容 摘 要 个人信息在当代社会的使用广泛且频繁,一些非法分子蠢蠢欲动,实施非法行为。从而导致个人信息权时常遭受侵害,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2009年2月28日,第11届全国人大常委员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简称《刑修七》)设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两个罪名,拉开对个人信息权刑法保护的序幕。2015年8月29日,第12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修九》),废除上述两个罪名确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进一步保护个人信息权。个人信息权刑法保护立法方面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加以完善。 本文的研究主要是通过分析在我国对个人信息权刑法保护的现状,发现目前我国对个人信息权的刑法保护存在无《个人信息保护法》出台、刑罚处罚种类少、法律条文中司法认定困难等问题,再结合大陆法系国家以及英美法系国家对个人信息权的刑法保护的研究,发现境外对个人信息权的刑法保护中,一些较为先进的经验值得我国进行合理的借鉴。针对我国所存在的问题提出关于我国个人信息权刑法保护的建议,借鉴境外的经验,加快《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出台速度,明确对法律条文中词语的解释,从而促进个人信息权的刑法保护完善。 关键词:个人信息 刑法保护 完善建议 目 录 一、我国侵犯个人信息权的现状 2 二、个人信息权立法中在的问题 3 (一)未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 3 (二)刑罚种类少,罚金标准不明 3 (三)司法认定存在困境 4 三、国外对个人信息权的保护研究及借鉴 5 (一)大陆法系国家的经验借鉴 5 (二)英美法系国家的经验借鉴 6 四、对完善个人信息权的刑法保护的建议 6 (一)健全前置性法律 6 (二)增加刑罚种类,设立“罚金”标准 7 (三)明确界定“公民个人信息” 7 参考文献 10 |
个人信息权的刑法保护研究
更新时间:2022-01-06
上一篇: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立法不足和完善
下一篇:关于家庭暴力的法律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