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被害人的致害因素与被害预防模式 【摘要】 长期以来,以政府为主导的犯罪打击模式在我国犯罪治理中居于主导地位,但这种模式忽视了被害人等其他社会主体对犯罪治理的作用,其通过威慑遏制犯罪的效果也不甚明显。由此,本文目光从打击犯罪转向预防犯罪,对被害人与犯罪人的互动行为进行分析。 审判实践表明,并不是所有被害人与犯罪人互动的行为都能认定为一种过错行为。被害人过错在审判实践中不是大小的评价问题而是有无的认定问题,该问题恰又是决定被害人过错这一酌定量刑情节规范适用的前提。因此,本文通过被害人的致害因素的研究,探讨被害预防模式能否克服犯罪预防模式的弊端而成为常规的犯罪治理模式。 【关键词】被害预防模式 致害因素 被害人 【目录】 绪 论 1 一、被害人致害因素的基本概念 2 (一) 被害人致害因素的定义 2 (二) 被害人致害因素的特征 2 二、犯罪被害人的致害因素的相关研究 3 (一) 国外关于犯罪被害人的研究 3 (二) 国内关于犯罪被害人的相关研究 3 三、被害人致害因素的类型 5 (一) 应受谴责的致害因素 5 (二) 可以受谴责的致害因素 5 (三) 无可谴责的致害因素 6 四、我国犯罪治理模式的选择 6 (一) 我国的基本犯罪治理模式 6 (二) 被害预防模式与打击犯罪模式、预防犯罪模式的比较 7 结 论 9 参 考 文 献 11 致 谢 12 |
论述被害人的致害因素与被害预防模式
更新时间:2019-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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