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的现实困境及其完善措施 摘 要 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经济活力的不断增强,法院受案范围的不断扩大和受案数量的急剧上升,普通诉讼程序在保证程序正义的同时,在快速及时应对数量急速增长的案件的现实面前,逐渐显得力不从心。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中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这一规定标志着小额诉讼程序的正式确立。小额诉讼制度是民事救济的一种方式,排除了不动产和人身关系的案件,具有便捷、高效且成本低的特点,在程序上积极鼓励当事人参与诉讼,限制当事人聘请律师,这样可以保证双方的公平性。小额诉讼制度的确立,承载着法院对其适用率的美好愿景。 小额诉讼制度的确立,能够使当事人快速解决其纠纷,也能够使基层法院的司法资源实现最优化,在追求司法公平和效率的平衡方面,小额诉讼制度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然而由于立法的局限性,法条没有对小额诉讼制度进行细致的规定,在适用范围、具体程序和救济措施等方面存在立法上的空白,进而影响了小额诉讼制度价值的发挥,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率较低。2015年新的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适用小额诉讼的八类案件,然而问题并没有解决。为了真正发挥小额诉讼制度的价值,因而有必要进一步研究我国小额诉讼制度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对小额诉讼制度的运行现状和完善进行研究和讨论,发现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对于小额诉讼制度的发展具有深刻意义。因此,研究小额诉讼制度的运行现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及其完善措施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关键词:小额诉讼程序;现实困境;完善措施 |
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的现实困境及其完善措施
更新时间:2023-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