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势变更司法适用研究 摘 要 情势变更作为国际通行的制度,在1999年我国立法就将其写入《合同法(草案)》但在表决前,又将该规定予以删除,后来在2009年基于现实的需要,以司法解释的形式确认了情势变更。现《民法典》正式将情势变更写入立法,依据现行规定该制度在司法适用中将产生三个主要问题:一是《民法典》改变了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之间对立的关系是否意味着不可抗力将成为情势变更的法定事由之一;二是虽然立法引入了再交涉规则,但是未对再交涉的法律性质、其产生的是实体性后果还是程序性后果、适用期限、条件、再交涉规则的法律效果以及滥用再交涉规则会产生什么后果等作出规定;三是立法扩大了情势变更的原因要件,不可抗力是否也能引起合同变更的法律效果?在法律效果发生竞合时,此时当事人是否有选择权?若双方当事人选择的适用路径不一致时,应优先适用哪种路径?当事人对合同解除权的适用有无期限限制?以及合同解除后有无溯及力等问题。针对上述问题,建议在未来立法或释法过程中应当明确在合同法领域,不可抗力成为情势变更的法定事由之一,为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提供统一的裁判路径;应明确再交涉是一项由利益受损的当事人享有的形成权、明确其只是一项程序性结果、明确规定再交涉的行使期限、适用条件、法律效果以及滥用该规则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变更或解除的法律效果发生竞合时,应明确当事人拥有选择权及对当事人选择不一致的情况进行分析,明确了应以哪种解决路径优先,同时回答了当事人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间的起止点以及合同解除后有无溯及力的问题不能一概而论应当从合同的类型入手去分情况对待。以期情势变更能更好地适用于司法实践发挥出其应有的解决纠纷维护公平的作用。 关键词:情势变更、不可抗力、再交涉规则、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目 录 摘 要 I Abstract 2 引 言 5 一、研究背景 5 二、研究现状 6 (一)国内研究现状 6 (二)国外研究现状 8 三、研究意义 8 第一章 情势变更的理论基础及适用中的主要问题 10 一、情势变更的理论基础 10 (一)以公平原则为理论基础 10 (二)以诚实信用原则为理论基础 11 二、情势变更的性质及适用中的主要问题 11 (一)情势变更的性质 11 (二)情势变更司法适用中的主要问题 12 第二章 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的关系之争 14 一、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在理论上的交叉竞合 14 (一)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的差异性 14 (二) 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的共性 16 二、民法典将不可抗力作为情势变更法定事由合理性分析 16 (一)不可抗力作为情势变更法定事由之争议 16 (二)不可抗力作为情势变更法定事由之合理性分析 18 三、 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在实践中的交叉竞合 20 (一)对相同法律事实有不同认定 20 (二)存在名不副实的裁判 21 (三)以不可抗力为由提起诉讼但法院主动适用情势变更 21 四、情势变更适用之完善建议 21 (一)情势变更适用范围之完善 22 (二)严格按照程序适用情势变更 22 第三章 再交涉规则的适用 23 一、再交涉规则的法理依据和实践基础 23 (一)法理依据 23 (二)实践基础 25 二、再交涉规则的适用困境 26 (一)再交涉规则在情势变更中的法律地位 26 (二)再交涉规则的性质 26 三、再交涉规则适用的细化 30 (一)将再交涉定性为一项单方形成权 30 (二)设置再交涉的期限 31 (三)规定再交涉的适用条件 31 (四)明确再交涉权利的法律效果 32 第四章 情势变更适用的法律效果 33 一、情势变更下合同解除权行使的主体 33 (一)享有合同的解除权的主体 33 (二)当事人是否能解除合同 33 二、不可抗力引起合同的变更 34 (一)不可抗力引起合同变更的司法实践 34 (二)当事人是否有权选择变更或解除合同 35 三、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的合同解除路径 36 (一)情势变更的合同解除路径 36 (二) 不可抗力的合同解除路径 37 四、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法律效果竞合的处理方式 37 (一)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 37 (二) 当事人无法协商一致 38 五、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及合同解除后有无溯及力 39 (一)情势变更下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 39 (二)情势变更下合同解除后有无溯及力 41 参考文献 42 附 录 45 致 谢 46 |
情势变更司法适用研究
更新时间:2023-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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