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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著作权保护路径的研究

更新时间:2022-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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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著作权保护路径的研究

中文摘要


人工智能技术与相关产业发展的势头迅猛,与此同时,凝聚人类最新技术结晶的人工智能机器带来了各类型、各形态的人工智能相关衍生产物。其中,大量经过模拟“人类智能”对已有知识“深度消化与自主学习”后,输出的兼具创造性与创新性智能内容也在此列。不过,目前我国并没有相关法律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引发的相关纠纷予以明确规定,导致大量法律问题有待解决。譬如: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法律性质(法律资格);属于何部门法的规制范畴;如何适用法律解决相关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权属的法律纠纷等。

首先,解决问题的前提应当确认具体的研究对象。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各个区域科技水平发展的不平衡,人们对现行人工智能技术的了解存在偏颇。如果是简单机械地执行人类指令的弱人工智能,比如扫地机器人,则没有探讨其可能产生成果法律地位的必要性。笔者结合了我国人工智能技术发展的现状,界定课题所研究的对象是可以实现“自主学习”情形下,拥有“像人一样思考”的思维与能力的人工智能机器,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与创造性。笔者将在文章详细阐释所界定研究对象的具体概念。

在明确研究对象之后,本文以厘清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法律性质为出发点,探讨其构成著作权法所规定的作品的可能性,试图以现行著作权法体系保护此类智能生成内容,以维护人工智能产业与技术的长远发展。在本文第一部分,笔者通过结合司法实务中法院的区别判决,以及理论研究上学者不同的意见分歧,指明了相关立法尚处于空白状态的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法律保护路径的困境,对比现行其他保护路径的局限性,提出了予以现行著作权法上的作品资格保护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是最佳路径,并在本文第二部分进行论证。故在本文第二、三部分,笔者就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版权保护路径的关联性、正当性与可行性予以阐述,指出了人工智能生成过程与作品创作思维极其相似,且所输出成果具有对等的文化与社会价值等观点;并结合著作权法的立法宗旨与民事主体的伦理限制,谈及版权保护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具有法理价值。最后,笔者依据国外相关司法实务的经验与立法修正,论述了此举的可行性并提出了可能产生法律风险的有效对策。

在文章第四部分,笔者在肯定版权保护路径合理性的前提下,对具体作品制度的法律适用进行了构思与设计。并指出,独创性认定是作品制度中难以解决的问题,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作品资格的确定,应当以此为突破点。据此,笔者通过比较传统作品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创作主体、手法与过程的差异,厘清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独创性认定的特点与难点,并设计出在不违反现有作品制度的前提下,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独创性认定的规则。即,判断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是否具有独创性应当以主观主义标准为基本立场,遵循“受众补充论”方法判断创作者是否具有个性化表达,并且这种成果体现的创造性是否达到一定的“创作高度”。与此同时,考量创作者创作行为时是否独立且目的明确,进行综合判断。

关键词: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可版权性;独创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