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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损害赔偿案件中生态修复责任的承担——以江苏省政府诉海德公司案为例

更新时间:2022-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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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损害赔偿案件中生态修复责任的承担——以江苏省政府诉海德公司案为例

摘要


伴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生态环境问题愈发严峻。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受损的生态环境不能得到及时有效修复的问题,赔偿工作不到位亦经常发生。为了消除上述困境,我国在部分地区展开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改革试点工作,旨在通过生态损害赔偿诉讼请求责任人承担相应的修复与赔偿责任。设置该诉讼是为了对受损生态环境的整治、恢复和赔付进行机制摸索,以保证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真正有效实现。2019年最高院公布的《关于审理生态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中将“修复生态环境”规定为生态环境损害的民事责任之一。在生态损害赔偿诉讼中适用生态修复责任面临着诸多困境,如无实体法依据、责任方式适用混乱、生态损害范围认定量化难等。2020年我国出台的《民法典》在侵权责任编新增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本次修改解决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救济生态环境损害缺乏实体法依据的困境。但民法典中新增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是第一步,其具有很强的总领性,对于本文提出的责任方式适用混乱、损害范围认定量化等问题,并未能有效地解决。

基于以上原因,本文立足于生态损害赔偿制度,以“海德案”为例,试评析本案的争议焦点:1、本案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方式的适用是否适当;2、本案生态环境损害认定量化是否合理。笔者利用当前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法学理论进行分析,得出结论:1、本案责任承担方式不适当,遭受损害的生态环境有恢复的可能性和必要性时,应优先适用生态修复责任;2、本案的生态损害认定、量化不合理,采用推定的方式认定生态环境损害事实固然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司法实践中生态损害认定难度,但其得出的损害量化结果极易遭到被告的质疑和不满。最后,笔者以本案为出发点,梳理出当下我国生态修复责任在生态损害赔偿诉讼中适用之困境,在此基础上提出具体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生态损害赔偿;生态修复;适用规则;损害认定;损害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