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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检、法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的法律思考

更新时间:2022-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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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检、法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的法律思考

【摘要】
在刑事诉讼中,立法者通常会设立一些最根本的、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的基本原则来指导和规范刑事诉讼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第七条确立了公、检、法之间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刑事诉讼原则(以下简称分工配合制约原则)。但是,该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公检冲突、公法阻隔和制约缺失等一些执行偏差,从而引发法学界众多学者们的批评与反思。分工配合制约原则从政治、监督和公民权利救济的角度来看具有存在的司法价值。为了实现该原则的司法价值,我们可以通过建立完善的制度机制保障分工配合制约原则的实施。在借鉴西方法治国家检察引导侦查、司法令状主义和人民监督等先进刑事诉讼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自身的刑事司法实践的国情,在未来的司法改革中我国可以通过建立和完善检察引导侦查机制、审判机关监督侦查机制和外部监督机制解决分工配合制约原则在实践中的执行偏差问题,发挥该原则的司法价值,切实维护公民的刑事诉讼权利。

【关键词】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目 录

一、备受争议的分工配合制约原则 1

(一)部分学者的批驳 1

(二)部分学者的支持 3

(三)该原则的司法价值 3

二、分工配合制约原则在执行中存在的偏差 6

(一)公检冲突 7

(二)公法阻隔 8

(三)制约缺失 9

三、公、检、法机关关系异化的原因 10

(一)理念上的分歧 10

(二)犯罪控制的侧重 11

(三)监督制度的匮乏 11

四、完善分工配合制约原则的机制设计 12

(一)建立检察引导侦查机制 12

(二)建立审判机关对侦查监督的机制 14

(三)建立外部监督机制 15

五、结语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