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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强奸立法的完善

更新时间:2022-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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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强奸立法的完善

摘要


长久以来,性犯罪尤其是强奸罪,通常都被认为是侵犯妇女人身权益、妇女尊严,进而导致社会秩序被扰乱的严重犯罪。随着改革开放,科技的进步,国际的交往,不断转变的社会观念致使性犯罪出现了一些前所未见的新特点。其中,由于社会中出现了多样化的性主体,多样化的性行为方式,强迫性交的犯罪也较以往呈现出了更多的新特征。这样,我国不管是在传统意义这个层面上对强奸的认识,还是在关于强奸罪立法理念,又或是对强奸罪的法律规定上,都已经不能将新形势下的强奸犯罪行为全部涵盖在其中了。

纵观我国强奸罪的立法,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缺陷:首先,在犯罪主体方面完全排除了女性在实施强奸犯罪时成为直接正犯的可能;其次,在犯罪对象方面,传统立法规定过于狭窄,现行刑法不能将所有公民的合法权益纳入到法律的保护之中;最后,在犯罪行为方式方面,由于我国仍采用保守的刑事立法理念,直接导致司法实践中对于现实中存在的各类新型手法的性侵害不能有效规制。

笔者以为,在今后立法修订时,将女性主体考虑在其中并予以明确是我们首先应该做的。同时,放眼于世界范围内,国外立法的变革以及司法实践的更新,都可以看出应该忽视刑法在强奸罪上犯罪对象的性别规定,在性行为多样化的今天,在刑法这个硕大的最后一道保护伞下,实践中的各种类型的强迫性性侵入行为都应该纳入强奸罪的保护范围之内。只有这样才能够做到最大限度地保护受害人的性自主权和身心健康。

关键字:强奸罪;犯罪主体;犯罪对象;犯罪行为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