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法学论文 >

数据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研究

更新时间:2022-12-09
阅享价格300元 资料包括:原始论文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QQ在线咨询
文档格式:doc/docx 全文字数:46000 温馨提示
以下仅列出文章摘要、提纲简介,如需获取全文阅读权限,或原创定制、长期合作,请随时联系。
微信QQ:312050216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扫一扫 扫一扫
数据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研究

摘 要


本文首先从民事权利客体的理论出发,对数据的基本概念和内涵,主要运用信息与信息载体之间的区别性,限定性的进行分析和研究。将数据限定在《民法典》第127条规定下,进行数据内涵的界定。主要通过对比、分析现行法律的数据界定,同时结合该条规定的特点。其次,对数据的《民法典》第127条保护的内涵界定,主要通过与数个典型无形财产权利进行对比确定。将研究对象明晰之后,通过对数据保护进行财产权的法学理论和制度分析来找到数据保护的困难和核心问题,以针对性的论证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数据的正当性。理论分析选择人格财产论与激励理论。对数据理论分析认为,从激励理论进行数据保护正当性解释更合适,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数据具有理论正当性。制度分析将数据的特征与财产权的绝对权性质进行对比结合的制度分析。本文认为《民法典》第127条进行制度完善所需要解决的核心困难在于,数据是一种信息与信息载体的结合。这种结合同时呈现出物权特性和知识产权特性,并且不能分离。由于该特征,数据不宜进行绝对权保护。结合数据的概念界定再深入分析,本文认为该困难的本质原因在于数据的技术性。基于此,通过《反不正当正竞争法》保护数据具有充分的制度正当性。

在确定了研究对象、问题及困难,同时论证《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数据的正当性之后。本文着重进行中外法实证考察,以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完善数据保护提出建议。在域外竞争法考察上,选择美国和欧盟两个互联网产业及市场发达的法域进行数据法律实践的分析并总结,并主要采用历史分析法。归纳在社会和技术发展的背景下以判例法为主的美国竞争法及以成文法为主的欧盟竞争法对数据保护的演变,同时着重加入促进互联网服务产业的价值导向进行分析总结,以对当下我国数据保护的完善有所启示。域外竞争法考察的重要分析结论有二。首先,现阶段数据的竞争法保护现状是数据问题总是与个人信息问题存在较高的关联性。其次,竞争法保护数据的程度现在维持在相对低于绝对权的水平。接着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数据研究。具体而言,以《反不正当竞争法》原则性条款作为数据保护请求权依据,具体规则参照商业秘密适用,同时在特别问题上适当援引知识产权在网络环境下的侵权规则。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内的数据保护,没有将数据保护的请求权依据及保护规则具体的固定下来是主要不足。

最后,本文提出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将《民法典》第127条完善的建议。主要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数据的司法实践经验进行总结、概括并进一步转化,同时部分参考美国竞争法、欧盟竞争法的经验。具体的数据保护内容,包括了“保护对象认定”、“侵犯行为认定”以及“责任”三方面。“保护对象认定”根据数据产生的客观事实,围绕着数据与个人信息之间的关系展开。具体包括“合法性”和“一般正当性”两个认定要件。合法性又具体包括数据与个人信息的区分性,以及数据获取的合法性。一般正当性是对合法性的补充。“侵犯行为认定”以一般规则为原则和以特殊规则为例外。一般规则主要参照商业秘密,从主体、价值、结果和规范四个方面展开。具体包括:行为主体之间存在竞争关系、数据具有核心竞争优势和较高商业价值、行为对数据竞争优势造成实质性替代、行为具有上外观的违法性。特殊规则兼具互联网技术特征下,对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侵权规则的吸收。包括但不限于,数据的收集与使用的区分原则、技术中立原则。数据责任在总结出我国司法实践的习惯上加以转化。数据责任的承担方式应该至少包括:赔偿损失、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并特别强调了损害填补规则特别考量了互联网技术的因素,以商业秘密损害填补规则为基础进行转化性构建。该部分内容是本文的创新和价值所在。

关键词:数据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