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处分权限制研究 内容摘要 改革开放四十年来,我国经济社会迅猛发展,社会面貌日新月异,在众多领域中获得巨大成就,但环境污染、生态破坏问题频发。人类对大自然毫无节制的开发与利用,导致环境污染、破坏等严重的生态危机出现,造就人与自然的关系进一步恶化。由于,生态破坏问题日趋凸显,国家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加大环境保护宣传力度,这使公众的环保意识也随之增强。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首次规定了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目前,我国民事公益诉讼有两种,分别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立法规定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这给惩治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环境侵害行为提供了根本的法律保障。为了完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立法机关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地方司法机关开展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司法实践,以期可以更好地维护环境公益。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原告基于法律规定享有诉权,有权启动诉讼程序。但是原告不是实体权益享有者,其不享有实体意义上的权利。也就是说,原告拥有的程序意义上的权利和实体性意义上的权利是相互分离的,即原告只享有程序意义上的权利,不具有实体意义上的权利。为了防止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不当处分其程序性权利来间接处分实体性权利,损害了公共利益,因此有必要合理限制原告的处分权或者处分行为。本文针对如何合理限制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原告处分权这一问题,通过分析处分权的内涵与外延、民事公益诉讼中原告处分权限制的理论基础,同时,借鉴域外国家或地区的做法,力求为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提出较为可行性和可操作性的建议。全文一共分为五部分: 第一部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处分权限制的立法现状以及问题提出。首先,综合梳理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关于原告撤诉、调解、和解以及诉讼请求处分的立法规定,得出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处分权运行的大致情形,并且提炼出相关问题:1.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基于法律授权成为正当当事人,但不具有诉的利益,为了促使原告能够像环境私益诉讼当事人那样尽心尽力维护合法权益,应当对原告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在整个诉讼程序中进行合理限制。2.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处分权限制的立法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弹性,没有结合具体诉讼行为阐述限制原告处分权的限度与方式。 第二部分,限制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处分权的原因。根据上述问题,本文拟从原告对实体权利不具有诉的利益、诉讼请求具有公益性质以及公众承担诉讼结果这三方面,探析限制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处分权的原因。 第三部分,限制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处分权的理论基础。首先,阐述限制原告处分权的功能;其次,分析处分权的含义,以及基于诉讼公益性质,立法应当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处分权进行特殊限制;最后,评析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原告诉权来源的各种理论学说,本文采用诉讼信托作为限制原告处分权的理论基础。 第四部分,域外国家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处分权限制的相关规定。考察英国的检举人制度、美国的公民诉讼制度、德国的团体诉讼、法国的民事公诉制度,并且分析上述国家或地区对原告在放弃诉讼请求、调解、和解等方面的限制,从而为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带来启示。 第五部分,结合具体诉讼行为,探讨限制原告处分权的限度与方式。首先,结合平等维度、公平维度、效率维度这三方面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原告处分权进行合理规制。其次,在整个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程序中,探讨撤诉、调解、和解、再审、执行程序对原告处分权限制的合理限度。 关键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理论基础;诉讼信托;制度完善 |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处分权限制研究
更新时间:2022-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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