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轮旅游法律关系研究 摘要 邮轮旅游作为一种外来的新型旅游项目,在进入我国市场后迅速成为旅游业的热门,由于我国旅游法律的限制,邮轮旅游在我国产生了以邮轮船票包销模式为主的旅客、旅行社与邮轮公司之间三方主体的法律关系。邮轮兼具了运输和旅游的双重属性,因此同时受到《海商法》和《旅游法》的约束。在《海商法》调整下,邮轮旅游合同有别于海上旅客运输合同,在邮轮公司与旅行社的船票包销合同模式下,旅行社与邮轮公司承担了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的角色。在《旅游法》的调整下,邮轮旅游合同符合传统的包价旅游合同的特征但也存在一定区别,旅行社与邮轮公司则更倾向于组团社和履行辅助人的地位。在遇到纠纷时,三方主体不同的法律地位可能会导致不同的救济方式,此时应当尽量平衡三方主体的权益,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三方主体解决纠纷的方式。 【关键词】邮轮旅游 三方法律关系 海商法 旅游法 目录 导言 4 一、邮轮旅游三方法律关系概述 5 (一)邮轮旅游纠纷体现的法律关系现状 5 (二)邮轮旅游三方法律关系的成因 6 (三)邮轮旅游三方法律关系的调整模式 7 二、《海商法》下三方主体间的法律关系 8 (一)邮轮旅游合同与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之比较 8 (二)邮轮旅游合同中船票包销的性质问题 9 (三)邮轮旅游合同中三方主体的法律地位 11 三、《旅游法》下三方主体的法律关系 11 (一)邮轮旅游合同与传统旅游合同之比较 11 (二)邮轮旅游合同中三方主体的法律地位 12 1.组团社和履行辅助人 12 2.邮轮公司是否是公共交通运营人的界定 13 四、完善邮轮旅游法律关系的路径 14 (一)明确《海商法》与《旅游法》的优先层级 14 (二)明确纠纷发生后三方主体的解决方式 14 五、结语 15 |
邮轮旅游法律关系研究
更新时间:2022-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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