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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机关“情况说明”的规制研究

更新时间:2022-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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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机关“情况说明”的规制研究

摘 要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一直是刑事司法领域的重大改革项目,既要求贯彻程序正义、控辩平等又要求在庭审的各个环节严格推行庭审实质化,贯彻证据裁判规则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切实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证据的认定和采信是整个刑事诉讼活动的关键,侦查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办案说明”通常是侦办案件的机关及工作人员就案件事实部分存在的问题及证据之间的矛盾进行阐述说明形成的一种书面材料。这一形式的证据材料,贯穿于整个刑事追诉活动中,在司法实践中被大量使用。但目前的法律始终没有对“情况说明”材料的证据属性、出具主体、内容要求、形式规范做出明确规定。此外,由于缺乏确定的规范和标准,法官对“情况说明”的评价和采纳标准就不尽相同,通常会直接肯定“情况说明”的证据能力,在判决中也未对采纳的理由进行详细的解释论证,这造成了证据采信的任意性,难以将可能违反法定程序的证据通过有效的质证、法庭辩论环节予以排除,进而导致真假不明的证据作为裁判依据,造成司法不公。而此前学界对“情况说明”的研究多是探讨其证据属性,存在的必要性上,对“情况说明”的实证研究还不够,在规制层面也还缺乏系统研究。
因此,有必要进一步探讨现行的司法环境下如何规制“情况说明”使用。“情况说明”材料证据地位的确定及种类如何进行科学划分成为规制“情况说明”使用的前提,应当肯定能证明定罪量刑事实、程序类事实及证据类“情况说明”的证据地位,同时要根据是否有证据价值进行分类。此外,必须要关注侦查机关“情况说明”的立法及司法现状,尤其是对“情况说明”材料在使用时所存在的适用范围随意扩大,真实性和规范性难以保障及可能架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问题加以分析。根据“情况说明”在应用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相应的规制路径,通过明确“情况说明”的适用范围;规范“情况说明”的内容及形式;向辩护方开示“情况说明”材料;明确“情况说明”作为法定证据种类之一;完善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等方式来规范“情况说明”材料的使用,以此实现程序公正的价值。

关键词:情况说明;侦查机关;证据能力;规制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