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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格权保护令的实现程序

更新时间:2022-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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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格权保护令的实现程序

内容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出台,人格权编成为此次法典编撰中的重要内容。《民法典》完善了人格权的权利体系,确立起人格权请求权的保护方法。人格权是专属于人的一项权利,为绝对权,体现出对人格尊严、人格利益的重视。在网络时代、市场经济下,人格权在网络上容易被侵害,损害会迅速扩大,而且人格权损害具有难以弥补性,通常的侵权责任等救济显得较为滞后,不能为人格权提供及时的保护。《民法典》第997条建立了人格权遭受侵害时的制止侵害、及时保护的规则,是人格权自身的绝对权请求权效力的体现。通过对《民法典》第997条这一项制度的功能分析、比较,将其称之为人格权保护令,但是其具体的程序属性,程序如何进行运用,在现阶段是处于含混不清的状态。所以,从人格权请求权进行切入,分析人格权保护令具体有哪些程序需求,对于《民法典》生效后的实际案例进行分析,对比了解其具体的程序运行。对比分析我国的行为保全、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参考借鉴国外的假处分、中间禁令、紧急审理程序等制度,最后得出人格权保护令所需要的是一项独立的保护令程序,对于具体的程序规则进行分析,期望能为后续的制度建设提供一些有效的建议。

全文一共分为五个部分:

第1部分, 首先对人格权内涵进行阐述,对人格权的权利属性作出分析,对于当前人格权所面临的一些保护难题进行探讨。针对当前网络时代背景下,大数据、自媒体的快速发展,对于人格权保护提出了新的挑战,人格权得不到及时的保护,在保护上显得较为滞后。在《民法典》出台以后,人格权请求权得以确立,以绝对权请求权的方式进行及时的保护,提升保护的效率。

第2部分, 在人格权保护令规范确立后,对人格权保护令具体的内涵从实体、程序上进行了探讨,实体上是一项人格权的保护方法,程序上是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法院作出命令要求行为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特殊程序。进而得出人格权保护令最主要的核心功能是事前的预防损害,在事后也能发挥救济作用,在利益平衡中可以有效减少诉讼的发生。

第3部分, 对于人格权保护令的实际案例进行收集分析,主要是广州互联网的保护令首案与重庆江津法院的“家暴”保护令进行对比分析,从其比照适用的行为保全程序与人身安全保护令程序在适用中存在的一些差异性,且可能存在的一些程序冲突,对于承办法官对于各自的适用条件进行对照,存在着适用条件不一致。

第四部分,人格权保护令是建立在实体规则之上,这一项制度是需要配套的民事程序来保障运行的,具体结合我国的行为保全制度、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进行对比分析,同时借鉴域外的假处分、中间禁令等制度,其不能简单等同于行为保全。人格权保护令有自己的独立性,脱离于人格权诉讼,独立于通常诉讼的审理程序,不以提起诉讼为必要条件。在程序的运行上,以独立性为出发点,体现有限的争讼性,将非讼法理恰当的运用,从而建立起自己的保护令程序。

第五部分,对人格权保护令的具体程序规则展开分析。申请主体只能为权利人本人,具体分析人格权保护令审查的要件。在签发的规则上,采用民事裁定的方式作出保护令。在人格权保护令裁定作出后,重要的是在于如何实施,即保护令的执行。执行的对象是行为给付,然后具体分为对可替代行为与不可替代行为的执行,分别采用对应的执行措施,重点要确立一种威慑机制,促使被申请主动履行相关义务。最后,为充分保护被申请的权益,赋予其申请复议的权利,在人格权保护令存在错误的情形下,被申请人有权主张损害赔偿。

关键词:人格权;及时保护;预防损害;行为保全;保护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