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虚假信息型寻衅滋事罪之正当性——兼论刑法规制虚假信息的罪名体系 摘要:司法实践中对如何定性编造、故意传播不同类型的虚假信息存在争议。在增设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之后,原司法解释将“虚假重大灾情、重大疫情”归为“虚假恐怖信息”的条款应予以废止,电话亦可以被解释为“信息网络”,因而不会出现处罚漏洞。我国刑事立法模式与当今网络社会信息爆炸的时代背景决定了司法解释创设的网络寻衅滋事罪继续适用具有正当性,对其侵犯言论自由的指责忽视了当今的时代背景。将网络型寻衅滋事罪的法益重新界定为不特定社会成员的安宁权,可以有效消除其边界模糊的质疑、化解网络空间是否能被归为“公共空间”的争论。根据“以刑制罪”原理可以解决网络寻衅滋事罪可能带来罪刑不相适应的问题,并明确其入罪标准。 关键词:虚假信息;寻衅滋事;言论自由;安宁权;以刑制罪 |
论网络虚假信息型寻衅滋事罪之正当性——兼论刑法规制虚假信息的罪名体系
更新时间:2022-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