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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保留制度研究

更新时间:2022-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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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保留制度研究

摘要:
所有权保留,是指买卖合同当事人进行交易时,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出卖方作为所有权人预先将对标的物的占有处分给买受方,在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条件成就之前,所有权的主体仍由卖方享有,当买受方在条件成就时,标的物的所有权才转移给买受方的一种制度。所有权保留条款的规定是一种物权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制度的制约,在时间上也给了出卖人更多的维权空间,从而能更好地维护出卖人的权益。我国设立所有权保留制度的目的在于维护买卖合同交易安全,从而维护我国信用经济形势下的市场平稳运行发展。在现代市场经济的所有权和用益物权相分离的情况下,所有权保留如何进行制度设计从更好地保护合同双方以及第三人的权利,从而维护交易的安全、繁荣市场是需要我们思考和讨论的问题。
但是所有权保留条款也并是万能的,在与其他权利发生相对抗的冲突时,也有可能无法妥善处理。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当事人之间可以就买卖合同协议所有权保留,未经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但是目前又没有明确的关于所有权保留登记制度的详细规定,在实务中出卖方无法得知如何进行所有权保留登记,这样就导致买卖合同中的所有权保留制度的登记处于一个空白地带,多数时候只能在合同双方之间产生约束效力,面对善意取得时则无力对抗。当买卖合同之外的第三人根据善意取得制度向出卖人主张对标的物的权利,例如所有权、担保物权等权利时,法院通常会予以支持。这就使得登记制度形同虚设,违背了解决保护出卖人在买卖合同中的权益的本质,造成当事人和第三人的权利冲突。因此登记制度有待司法实践和解释进一步论证。
作为一种非典型担保,所有权保留制度设立的最直接的目的就在于保证出卖人对于标的物的所有权。在买卖交易合同中,出卖人已经丧失了对物的占有和使用,在买受人违反合同约定不支付价款或者将标的物转卖给第三人时,出卖人有权行使取回权来维护自身利益。但是在实务中,经常会遇到状况和障碍,不知道该如何选择法律保护路径权益维护自身利益。本次《民法典》、《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以及《买卖合同司法解释》(2020)对于出卖人取回权的适用情形、行权方式等方面作出了新的规定,这有利于平衡出卖人和买受人的权益,促进所有权保留交易的发展。但是对于出卖人取回权与合同解除权的关系、取回权行使时能否受到买受人支付75%以上价款的限制、买受人的权利保障等问题,有待后续司法解释和裁判的解答和完善。
综上所述,所有权保留制度也并非万能,也会面临买受人违约等损害出卖人权益的情况。因此关于所有权保留的司法解释也要更加完善,这些都是合同当事人关心的实践问题,以更好地保护当事人权益。当事人也仍要积极主张权利,才能将自己在合同交易中的风险降至最低。本文据此问题主要研究了所有权保留制度的基本内涵,双方权利义务,以及动产登记制度的方式和模式,出卖人行使的取回权性质、行使方式和保护等的问题,以期为日后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和完善和实务运用提供一定的帮助。

关键词:所有权保留;取回权;期待权;动产权利担保;登记对抗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