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自认制度研究 摘要 对于自认制度,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具有不同的认识。英美法系认为自认的对象既包含案件事实,又包含诉讼请求;大陆法系则认为自认的对象只包含案件事实。英美法系语境下的自认指的是诉讼外的自认,认为其本质是传闻证据的例外,而大陆法系则指的是诉讼中的自认,认为其本质是一种诉讼行为。自认的理论基础是诚信原则、处分原则、和辩论原则。自认可以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同时也排除了法院的调查取证权。因此,自认制度对与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具有重大意义。 受苏联法律观念的影响,我国民事诉讼采职权主义诉讼模式,注重追求案件客观真实。因此,自认制度在我国起步较晚,无论是法律规定,还是学术研究,都比较薄弱。目前,我国通说认为,自认是对对方当事人提出的于己不利事实的承认的诉讼行为。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2002年《证据规定》)第八条首次规定自认制度,但是规定的很不完善;2020年修改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2020年《证据规定》)第三到第九条对自认制度进行了修改和完善,但是还是不太系统,不太细致。本文对2002年《证据规定》和2020年《证据规定》进行了对比,全面分析了我国实证法对自认制度的规定,找出了规定不完善之处,并结合域外国家或地区的相关规定,给出了自己的针对性建议。 虚假自认是我国司法实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要想解决它,不仅要完善自认制度本身,还需要完善其他的配套制度。本文介绍了虚假自认的主要类型,分析了虚假自认多发的原因,并给出了自己的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自认制度 虚假自认 完善建议 |
民事诉讼自认制度研究
更新时间:2022-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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