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甘风险规则在民法典侵权遍的解释与嬗变 摘要 自甘风险规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早已有之,但直至《民法典》出台,该项规则在立法层面才得以正式确立。一方面,自甘风险在《民法典(侵权编)》的设立回应了理论界与司法实务界的探讨与争论;另一方面,它在一定限度内保障了活动参与人的行为自由,促进我国文体活动事业的发展,维护司法审判的公平统一。《民法典》1176条首次明确了自甘风险规则是在一定条件下,文体活动侵权中,不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活动参与人的免责事由。由此也将民法典时代自甘风险规则的探讨引入新一轮高潮。不少学者就自甘风险的适用条件、法律效果展开论述。也有学者提出,自甘风险作为一项免责事由过于僵硬,应当适用过失相抵进行归责。 本文认为,立法者引入自甘风险规则具有起一定的立法与司法意义。自甘风险规则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应当区分其与近似规则的联系,便于规则之间共同调整文体活动侵权领域的问题。此外,应当严格限制自甘风险规则的适用条件,如,文体活动范围、受害人自甘的认定标准、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判定等,明确自甘风险规则的适用条件,避免司法实践滥用侵犯受害人合法权益。区分自甘风险规则与近似规则的联系区别,更好地服务司法实践。 关键词:自甘风险 过失相抵 受害人同意 文体活动 目录 摘要 ii Abstract iii 1.引言 5 1.1 问题的提出 5 1.2 文献综述 6 2.自甘风险规则的立法价值 6 2.1 自甘风险规则的保护目标 6 2.2 双方权利的利益平衡实现 8 3 自甘风险规则的适用边界 9 3.1立法中确定的标准 9 3.2 自甘风险规则中的“受害人同意” 12 3.3 自甘风险规则不同于“过失相抵” 13 4.自甘风险规则的适用标准确定 14 4.1 “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的判断标准 15 4.2 受害人知情或自愿的认定标准 18 4.3 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判定标准 20 5 结论 21 参考文献 22 致谢 23 |
自甘风险规则在民法典侵权遍的解释与嬗变
更新时间:2021-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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