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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民法总则法律行为制度的构建

更新时间:2019-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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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民法总则法律行为制度的构建

摘  要

 
法律行为在民法总则中居于重要地位,是整个私法领域提取公式最高程度的结果,因而具有非常大的功用和价值。法律行为源自德国的民法学,其后逐步扩展到整个公法领域。我国《民法总则》第六章设有“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即实质意义上的“法律行为”。为促使我国《民法总则》构建法律行为制度更加科学、合理,理应将法律行为的效力、行为能力吸纳进去,还要对意思表示、无效法律行为以及违反效力规定等核心问题作出相应的回应,推动我国法律行为制度与国际接轨、与我国国情相适应。历经多年曲折,我国《民法总则》终于正式颁布施行,本文针对《民法总则》中法律行为制度构建进行了研究,主要从概念溯源、功用与价值、意思表示、效力规则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阐述。
 
关键词:民法总则;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意思表示

目录

引  言 1
第一章 法律行为概念的厘定 1
1.1法律行为概念的肇源 1
1.2法律行为概念的发展 2
第二章  法律行为功用与价值 3
2.1 法律行为的私法自治价值 3
2.2法律行为的法技术价值 3
第三章 法律行为体系的建构核心—意思表示 4
3.1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的关系 4
3.2民法总则中意思表示规则体系的设置 5
3.2.1真意保留与通谋意思表示的规定 5
3.2.2戏谑意思表示与隐藏行为的规定 6
3.2.3厘定意思表示错误判断规则 6
3.2.4意思表示不自由的效力判断 7
3.2.5显失公平行为的效力判断 8
第四章 《民法总则》中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规则 9
4.1民事法律行为生效要件 9
4.2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10
4.3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10
4.4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10
结  语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