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法学论文 >

试论我国民法总则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构建

更新时间:2019-09-07
阅享价格80元 资料包括:原始论文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QQ在线咨询
文档格式:doc/docx 全文字数:11300 温馨提示
以下仅列出文章摘要、提纲简介,如需获取全文阅读权限,或原创定制、长期合作,请随时联系。
微信QQ:312050216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扫一扫 扫一扫
试论我国民法总则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构建

摘  要

 
法律行为在民法总则中居于重要地位,是整个私法领域提取公式最高程度的结果,因而具有非常大的功用和价值。法律行为源自德国的民法学,其发展至今已扩展到整个公法领域。推动我国法律行为制度与国际接轨、与我国国情相适应。历经多年曲折,我国《民法总则》终于正式颁布施行,其第六章设有“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即实质意义上的“法律行为”。从已经通过的条文来看,对于已经通过的核心内容的法律行为制度体系来说,仍然有必要继续厘定法律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的肇源、发展,阐述其功用与价值以及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的紧密关系。我国构建更加科学、合理的民事法律行为制度还需在未来修正的《民法总则》之中将第五条并入第六条;修订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整并第一百四十八条与第一百四十九条为第一百四十八条的第一款和第二款,并增订第三款;第一百五十五条增订第二款;删除第一百五十四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