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行政行为中行政处分可诉性探讨 摘 要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此款法条通常被视作内部行政行为不可诉之法律依据,并指导着具体司法实践。基于中国历史背景、文化传统等原因,我国主要参考借鉴了德日特别权力关系理论。该理论认为,行政机关基于职权对其内部工作人员的处分等行为是一种特别权力行为,并且规定针对公务员的行政处分等内部行政行为不可以通过司法诉讼途径申请救济。一直以来,我国管理型政府也认为行政处分属于行政机关内部行为,通常情况下不涉及普通公民的权益,因此只需通过内部救济途径解决即可。然而,随着时代发展,《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三)项的法律规定日益受到来自理论发展、司法实践等各方面的挑战,允许对行政处分等内部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声音越来越受到各方重视。
关键词:内部行政行为, 行政处分, 司法救济 目 录 一、背景及研究意义 1 (一)内部行政行为的内涵 1 (二)行政处分的定义 1 (三)行政处分的现行救济方式 1 (四)行政处分引入司法救济的意义 2 二、我国行政处分不可诉原因分析 2 (一)理论层面:德日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影响 2 (二)思想层面:受“官本位”思想影响 3 (三)实践方面:担心影响行政效率 3 三、域外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借鉴 4 (一)域外公务员权利的司法救济 4 (二)行政救济与司法救济的衔接 5 四、未来我国完善行政处分司法救济展望 5 (一)行政处分司法救济基础已成熟 5 1.理论支撑逐步完善 6 2.实践基础愈发坚实 6 (二)完善我国公务员行政处分救济具体措施 7 1.引入司法审查,确立司法手段最终救济原则 7 2、行政救济与司法救济的科学衔接 8 3、司法审查的范围 8 4、司法审查的管辖权 9 5、扩大受处分公务员的诉求范围 9 参考文献 9 致 谢 10 |
内部行政行为中行政处分可诉性探讨
更新时间:2024-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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