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法典背景下的强制缔约制度 摘 要:强制缔约与民生保障息息相关,普遍存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之中,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顺应经济生活的客观需要。平等自愿原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订立的基础是遵循合同自由原则即合同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但是自由需要受到一定约束。强制缔约制度则是对民法自愿原则、合同自由原则的限制。当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地位不平等弱势群体的利益难以实现时,强制缔约制度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发挥了巨大作用。为维持社会秩序正常运行,保护弱势群体利益,《民法典》对强制缔约制度进行了完善和发展。
关键词:民法典;契约自由;强制缔约;法律责任 目录 绪论 2 一、强制缔约制度概述 3 (一)强制缔约制度发展的历史背景 3 (二)强制缔约的概念与特征 4 1.强制缔约的概念 4 2.强制缔约的特征 4 (三)强制缔约的分类 5 1.直接强制缔约与间接强制缔约 5 2.绝对强制缔约与相对强制缔约 5 (四)强制缔约与自愿原则的关系 5 二、我国强制缔约制度的法律适用范围 6 (一)地役权制度 6 (二)供用电合同 6 (三)承运合同 7 (四)医疗服务合同 8 三、违反强制缔约义务的法律后果 9 (一)违反强制缔约义务承担的法律责任 9 1.民事责任 9 2.刑事责任 10 3.行政责任 10 (二)违反强制缔约义务的救济途径 10 1.强制缔约 10 2.赔偿损失 11 3.赔礼道歉 11 四、我国强制缔约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11 (一)我国强制缔约制度的缺陷 11 (二)我国强制缔约制度的完善 11 1.分类规定责任承担方式 11 2.增设一般性条款 12 3.明确拒绝情形 12 4.规范违反强制缔约义务承担的法律责任 12 结语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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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典背景下的强制缔约制度
更新时间:2024-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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