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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涉及第三人时醉酒者意外死亡共饮人的侵权责任研究

更新时间:2023-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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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每逢佳节或日常休闲时候,亲朋好友相聚一堂,吃饭喝酒已是必不可少的活动,“小酌怡情,大饮伤身”似乎也是老生长谈。然而,一时兴起而过量饮酒的人仍不在少数,因此引发的惨剧也屡见不鲜。据笔者观察,新闻报道中大多醉酒者死亡都是由共同饮酒引发。在司法案件中,这类被称为共同饮酒侵权案件。本文主要研究不涉及第三人时醉酒者意外死亡共饮人的侵权责任案件。自从最早的一例因共同饮酒导致醉酒死亡的生命权纠纷案件得到法院的支持后,因示范效应导致此类案件层出不穷。但我国《民法典》并未将其列入特殊侵权类型中加以规定,且在其他相关法律中无明确具体的规定。故法官在判决此类案件中,往往存在法律适用差别、错误引用法条、裁判尺度不一等现象,从而引发了同案不同判的现象。通过对裁判文书网上的200个侵权案件研究,可以得知各地法院在判决此类案件时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在共饮人义务承担方面,有法院认为共饮人无需承担注意义务,绝大多数法院认为共饮人负有注意义务,在判决共饮人负有注意义务的案件中,对义务性质的认定主要有“法定附随义务”、“安全保障义务”、“安全注意义务”的争议;在责任承担方面,法律适用上存在差别,有的法院适用民法的基本原则,有的法院适用侵权责任编的一般条款;共饮人对受害者的归则原则有“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上的差异;对于侵权行为形态,有法院认为构成共同侵权,有法院认为是分别侵权;对于责任形式,主要有“按份责任”、“连带责任”的争议;在赔偿责任上,赔偿范围及赔偿比例争议较大。当发现问题之时,便是解决问题之时。这些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都会影响着责任的认定及承担,因此本文试探相关法律的适用性,以为此类案件的解决提供一些意见,有效减轻“同案不同判”情形的发生,为司法统一贡献力量。根据当事人在共同饮酒中的角色不同可以具体划分为“共饮人”、“发起人”、“同席者”、“提前离席者”。详细划分和界定共同饮酒中的不同角色不仅有助于更好地确定共饮人之间的原因力大小及注意义务的合理限度,更能公平的分配责任。[0: ]

关键字:共同饮酒 义务性质 责任性质 责任形式

目录

第1章 引言 1

1.1 问题的提出 1

1.2 研究意义 1

1.3 研究方法 2

1.4 结构安排 2

第2章 相关概念介绍 3

2.1 共同饮酒中不同角色的概念界定 3

2.2 共同饮酒行为的法律属性 3

2.3 不涉及第三人时醉酒者意外死亡共饮人侵权责任案件的案情介绍 4

第3章 不涉及第三人时醉酒者意外死亡共饮人侵权责任案件的判决小结 7

3.1 案例受理地区、审理时间的总结 7

3.2 共饮人义务的总结 8

3.3 共饮人责任的总结 8

第4章 不涉及第三人时醉酒者意外死亡共饮人侵权责任案件中存在的问题 10

4.1共饮人义务的问题 10

4.1.1 共饮人对受害者是否负有义务 10

4.1.2 共饮人的义务性质 11

4.1.3 注意义务的履行限度 12

4.2 共饮人责任的问题 13

4.2.1 法律适用上的差别 13

4.2.2 共饮人对受害者的归则原则 14

4.2.3 共饮人的责任承担 15

4.3 共饮人赔偿责任不合理 16

第5章 不涉及第三人时醉酒者意外死亡共饮人侵权责任案件的法律思考 17

5.1 共饮人义务的分析 17

5.1.1 共饮人负有义务的现实必要 17

5.1.2 义务性质的分析 18

5.1.3 注意义务的合理限度 20

5.2 共饮人责任的分析 22

5.2.1 明确法律适用 22

5.2.2 共饮人对受害者的归则原则分析 28

5.2.3 共饮人的责任承担 29

5.3 共饮人赔偿责任应合理化 31

5.3.1 对外承担的整体赔偿比例 31

5.3.2 内部各自的赔偿比例 32

第6章 总结 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