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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序良俗”作为金融监管规章影响合同效力的通道研究

更新时间:2022-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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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序良俗”作为金融监管规章影响合同效力的通道研究

摘要


我国在立法上一直严守致使合同无效的规范等级,但近年来司法实践在个案中出现了例外情况,并未严格遵循这一法律逻辑,出现了以《合同法》第52 条第四项为转介条款来认定违反行政规章的合同无效的案例,通过检索,发现该种情形主要集中于金融商事领域。值得关注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九民纪要”明确肯定了这一裁判态度。最高院明确的这一裁判态度具有妥当性。司法实践中,违反行政规章的合同效力判断主要有四种裁判思路。一是完全隔绝行政规章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对违规合同仅从合同履行上进行限制。该裁判路径最大程度地尊重私人自治,裁判尺度统一,不易引发争议。但该裁判路径实际难以充分发挥行政规章的效用。二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但其判断还是要落到是否违反强制性规定与是否违背公序良俗这两个实质问题上,并未提供可行的判断标准,三是通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授权之强制性规定认定合同无效。规章的设立往往具有上位法的具体条文授权或抽象性授权。但具体条文授权门槛较高,不具备普适性。抽象性授权则门槛过低,很难说哪一部行政规章没有上位法的原则性规定,因此依旧需要将社会公共利益纳入考量范围。四是认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社会公共利益作为私人自治的边界被普遍认可。但社会公共利益的内涵外延不明,对个案中法官裁判说理提出了较高的要求。随着《民法总则》实施和《民法典》颁布,《合同法》第52 条第四项被包括在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规定中,“公序良俗”替代了“社会公共利益”的表述。聚焦于金融商事合同领域,在肯定“公序良俗”可以作为金融监管规章影响合同效力的的裁判依据基础上,厘清“公序良俗”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分析民事法律行为作为私法行为的无效判断情况,尝试将金融商事领域的“公序良俗”类型化,具体分为了“保护国有资产型”、“维护金融安全型”、“坚持交易公平型”、“遵守商业道德型”这四类型。最后根据“九民纪要”中谨慎适用这一裁判路径的态度,提出适用该裁判路径的限制。第一,该原则的适用需在法律无明确规定时,用以弥补法律漏洞;第二,法官才裁判说理时应明确“公序良俗”的内涵;第三,为防止该裁判路径被滥用,提出可以采取在适用程序上加以限制的方式,如向上级法院报告等。

[关键词]金融监管规章;合同效力;公序良俗;司法通道


目 录

目 录 I

导 言 1

一、 选题缘起 1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1

二、 文献综述 2

三、 主要研究方法 5

四、 论文结构 5

六、论文创新点与不足 6

第一章 问题的提出及其产生的原因 7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7

第二节 问题产生的原因 9

一、金融市场风险的特性 9

二、金融监管规章涉入合同自治领域的必要性 10

第二章 “公序良俗”作为金融监管规章影响合同效力的司法通道分析 14

第一节 金融监管规章影响合同效力的裁判路径评析 14

一、隔绝规章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14

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 15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授权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16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 17

第二节 “公序良俗”作为司法通道的理论阐述 18

一、“公序良俗”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 18

二、民事法律行为判定无效的情形 19

三、“公序良俗”的裁判属性 20

第三章 “公序良俗”在金融商事领域作为司法通道的类型化 22

第一节 保护国有资产型 25

第二节 维护金融安全型 26

第三节 坚持交易公平型 26

第四节 遵守商业道德型 26

第四章 “公序良俗”在金融商事领域作为司法通道的适用限制 28

结 语 30

参考文献 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