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非破产情形下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 摘要 资本认缴制的改革使债权人利益被弱化,以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规则寻求股东与债权人利益平衡首当其冲。因此,本文也基于出资加速到期适用的现状和问题,并结合章程对外效力,提出解决问题的理念思路与完善策略。 第一,介绍问题背景,即认缴制的变革。对认缴制的改革背景及由认缴制所产生的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进行详细阐述。 第二,归纳分析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司法裁判现状与理论争议之处,并对相关制度及观点进行评析,指出此制度与观点的缺陷之处,并明确问题亟需解决的现实紧迫性。 第三,详细论述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在我国法律适用的缺陷,穷尽公司法、破产法、合同法和民事强制执行法中的相关条文,分析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规则在现行法律适用中的不可行之处,并指出非破产情形下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效用价值,揭示该制度在现行法律与实践生态中存在的问题,以引出下文。 第四,构建非破产情形下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规则,主要以公司章程对外效力为立足点,明确章程性质与股东出资义务在公司章程中的效力表现;对公司章程在商事登记情况下的效力加以明确;从“第三人恶意”的角度出发论证公司章程对外效力,提出衡平的公司章程效力观点;类型化区分债权人,确定知情主体范围;最后通过债权人代位诉讼实现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可操作性。由此,为非破产情形下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制度提供更可行的适用途径,进一步协调公司股东利益与债权人利益的平衡关系。 第五,本文所构建的非破产情形下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规则仍需其他法律规定或司法制度的支撑,并且该制度的完善任重道远,未来可能需建立配套机制或从立法角度对该制度从根本上予以完善化。 |
论非破产情形下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
更新时间:2022-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