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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诽谤行为的定罪问题研究

更新时间:2022-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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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诽谤行为的定罪问题研究

中文摘要

互联网络的发展使得网络犯罪数量激增,网络诽谤即为其中较为常见的一种类型。网络为公民自由发表言论提供了新的空间,却也使虚假言论更容易造成恶劣影响。较之传统的诽谤行为,网络诽谤行为利用庞大的互联网络,使诽谤言论迅速扩散,传播到互联网络普及的地方。其虽然发生在网络上,但同样能造成受害者名誉严重受损,从而影响受害者的现实生活。因此,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网络诽谤行为的定罪标准等问题做出了一系列规范,但是其仍存在一些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

本文有六个部分。第一部分对选题的背景及意义进行了阐述,并且列举了论文的三个研究方法以及创新之处。第二部分明晰网络诽谤行为是指发生在互联网络中的诽谤行为,并提出网络诽谤犯罪行为的四个特点:犯罪主体确定困难、诽谤信息极易传播、犯罪成本低以及危害后果严重、难以消除。同时对网络诽谤行为的规范进程进行梳理。第三部分对网络诽谤行为构成诽谤罪的构成要件一一进行分析,讨论其中的争议问题。首先明确客体是公民名誉权,法人的名誉权不包括在内;其次客观方面“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规定不属于类推解释,以点击、浏览及转发次数作为量刑标准不违背刑法基本原则;最后主观方面应当包括间接故意。第四部分指出网络诽谤行为的定罪方面存在部分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不明确、犯罪对象区别化对待、“情节严重”的次数规定不完善以及网络诽谤行为自诉难等问题。第五部分将网络诽谤犯罪行为中容易产生混淆的几个罪名从客体、犯罪对象以及诽谤内容等方面进行区分。第六部分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的建议: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网络公关公司的刑事责任、合理界定不同人物的名誉保护度、完善“情节严重”数量标准及自诉难问题。

关键字:网络诽谤;名誉权;言论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