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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院调解

更新时间:2022-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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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院调解

摘要


我国的法院调解制度如今在已经在民事经济纠纷的解决中占据主导地位。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立法对于法院调解这一制度采用了“调审合一”模式,而这一立法模式在学界引起了一些争议和批评。因此本篇文章旨在讨论“调审合一”模式的优点与缺点,并提出相应的改革建议。
本文的第一部分分别介绍了我国目前采用的“调审合一”模式和学者们所提倡的“调审分离”模式并归纳了这两种模式各自的特征。这一部分对两种模式的阐述旨在提出问题,为后文的更进一步的说理和论证奠定基础。
本文的第二部分旨在将两种立法模式之争的争议焦点加以列举,并将各种学者之间的讨论予以展现,让读者了解到两种立法模式的优点和缺点。本文在这一部分中所列举出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法官裁判者和调解者的双重身份之冲突、调解与判决在程序要求上的严格程度之区别、“调判合一”与审判职能的矛盾三个板块。
本文的第三部分表明了我对这两种立法模式的态度。这一部分不仅论证了“调审合一”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也指出了这种模式下所存在的问题和弊端。通过这一部分的论述,文章为第四部分对如何弥补“调审合一”的缺陷之论证提供了前提条件。
本文的第四部分提出了对“调审合一”模式进行改革的具体措施,具体包括改变当事人和法官对调解的意愿程度、保证调解书在生效时的自愿性、解决强迫调解的“证明难”问题、三大板块。

[关键词]  法院调解 自愿原则 调审合一


目录

导言 1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1

(二)现有文献综述 1

一、我国对于调判关系的两种声音 1

(一) “调判合一”模式 1

(二)“调判分离”模式 1

二、两种立法模式之争的争议焦点 1

(一)法官裁判者和调解者的双重身份之冲突 1

1.自愿原则与实践中的“以判压调” 1

2.裁判者与调解者功能上的差异 3

(二)调解与判决在程序要求上的严格程度之区别 4

1.对事实证据的调查 4

2.调解中存在的对程序法与实体法约束上的软化 5

(三)“调判合一”与审判职能的矛盾 7

三、个人对审判与调解间关系的看法及理由 9

(一)径直抛弃当前“调判合一”模式的不合理之处 9

1.调解制度与实用道德主义对中国司法传统的迎合 9

2.调解制度与中国国情对于政治稳定的需要 9

3.对司法效率的保障 10

(二)“调审合一”模式在司法实践中最致命的缺陷 10

1.当事人对调解的意愿过低,法官对调解的意愿过高 11

2.调解书的生效经不起自愿原则的考验 11

3.对法官强迫调解的证明难度 11

四、通过具体制度的设计,将“调判合一”更合理化 12

(一)改变当事人和法官对调解的意愿程度 12

1.增强当事人自身对调解方式结案的偏好 12

3.削弱对法官个人调解成功率的奖励机制 13

(二)保证调解书在生效时的自愿性 14

1.保障当事人的反悔权 14

2.坚持“调解不成,及时判决” 17

(三)解决强迫调解的“证明难”问题 17

结语 17

参考文献 19

谢辞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