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夫妻之间救助义务的界定 中文摘要 当今社会,随着夫妻间生活压力的增加、感情的淡漠,夫妻间因各种原因而导致一方自杀的现象越来越普遍。自杀本身不成立犯罪已成为共识,但是夫妻间一方自杀另一方是否有救助义务却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本文第一章通过对实践中接触到的案件加以介绍引出夫妻间救助义务问题,通过对刑法中夫妻关系、自杀行为的界定及扶养义务与救助义务的区分指出作为我国通说的形式四分说的缺陷,即无法为夫妻间的救助义务提供法理依据。我国《民法典》中对夫妻间的扶养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刑法在遗弃罪的规定中对其进行了认可,因此若夫妻一方未能为另一方提供物质上的必要保障而导致另一方身体健康或生命遭受危险,则应承担遗弃罪的刑事责任。根据形式四要件说的理论,作为义务来源于法律明文规定、职务或业务上的要求、法律行为、先行行为。我国现行刑法并未明确规定或认可夫妻间的救助义务,夫妻一方自杀时另一方也未必会基于职务要求、法律行为、先行行为而产生作为义务,而刑法又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禁止将对他人生命权进行保障的救助义务类推解释为对他人物质利益进行保障的扶养义务。形式四分说在夫妻间救助义务上的无助,要求我们适用新的不作为犯罪理论以解决救助义务来源问题。 第二章笔者首先通过刑法的谦抑性及最后保障法的地位反驳了设立专门的见危不救罪以解决夫妻间救助义务问题的主张。其次,笔者通过分析作为我国主流学说的形式四要件说的局限性并对德国、日本、我国作为义务来源学说进行梳理及评析,得出作为义务来源应将实质与形式结合的结论。最后,笔者对夫妻间救助义务的来源提出了自己的标准,即作为义务的实质来源应体现作为义务的特点,在对夫妻间是否产生救助义务进行判断时,应先进行是否具备法律性、行为人是否具有更强防果能力的实质判断,再根据功能二分说进行形式判断。 第三章笔者运用夫妻间救助义务来源的判断标准对传统形式四要件说无法解决的夫妻间救助义务问题进行了实证检验。通过对“张某案”、“宋福祥案”、“李银建案”等典型案例的检验分析,总结出了夫妻间救助义务实证判断的要点。 关键词:扶养与救助义务;救助义务来源;实证检验 目录 引言 一、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二、文献综述及研究方法 三、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第一章 何为夫妻之间的救助义务 第一节 夫妻间救助义务问题的提出 一、案件介绍 二、案件争议焦点 第二节 刑法中夫妻关系的界定 一、民法中夫妻关系的含义 二、刑法中夫妻关系的含义 第三节 自杀行为的构成要件 一、自杀行为的定性 二、自杀行为的法律概念 第四节 扶养义务与救助义务的区分 一、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范围 二、扶养义务无法包含救助义务 第二章 夫妻之间救助义务来源的界定 第一节 刑法应具备谦抑性 第二节 形式四要件说的局限性 第三节 作为义务来源学说梳理 一、德国作为义务来源学说 二、日本作为义务来源学说 三、我国作为义务来源学说 第四节 夫妻间救助义务的实质来源 一、作为义务的特征 二、夫妻间救助义务实质化可行性 第五节 夫妻间救助义务的形式来源 第三章 夫妻之间救助义务问题的解决 第一节 “张某案”实证检验 第二节 “宋福祥案”实证检验 一、案情概述 二、法院判决 三、“宋福祥案”检验分析 第三节 “李银建案”实证检验 一、案情概述 二、法院判决 三、“李银建案”检验分析 第四节 夫妻间救助义务实证判断要点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
论夫妻之间救助义务的界定
更新时间:2022-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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