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让与担保的效力研究 摘要 股权让与担保作为一种非典型担保方式,担保人通过将股权变更至担保权人名的方式来担保债权的实现,与动产或不动产让与担保相比,股权让与担保不仅涉及出让人、受让人以及双方当事人的第三人,还涉及到公司、公司其他股东以及公司债权人,法律关系更为复杂,需要受到合同法、物权法、组织法的多重规制。但长期以来,我国法律都没有对股权让与担保作出规制,值得注意的是,2019年11月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下文简称“《九民纪要》”)中对让与担保的合同效力、受让人的优先受偿权及其实现方式予以明确,但是并未针对股权让与担保作出更为详细的规定。2020年11月9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担保部分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下文简称“担保法征求意见稿”>第六十七条中规定了担保权人不承担出资瑕疵责任,以及法院在认定股权让与担保合同时应考量的因素,但该规定并不完善,并未解决物权效力、权利实现方式、股东资格确认以及股权的行使等问题。 笔者选取了股权让与担保案例共138例,由于缺乏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导致法院对股权让与担保问题的裁判逻辑并不统一,存在同案不同判现象,尤其是对其物权效力的认定、权利的实现方式上存在较大分歧,学界对相关问题也有不同的观点。因此本文将以138个案例为研究基点,结合相关法理对存在的争议性问题进行论述,重点阐述股权让与担保的效力。除引言与结论外,本文有四章。 第一章主要是通过深入挖掘样本案例的信息,展示股权让与担保在司法实践中的“面貌”,如实践中对股权让与担保合同的认定有效占比、以及股权让与担保合同按照时间、地域、层级等分布状况,另外还将梳理股权让与担保案件中的争议焦点和裁判规则,从中发现法院处理该类案件的存在分歧之处。 第二章主要阐述股权让与担保的基本理论,首先对股权让与担保的法律构造进行分析,目前学界的观点有所有权法律构造、担保权法律构造和信托行为法律构造,并阐述本文的观点是担保权法律构造中的“担保权说”。其次由于股权让与担保与股权转让、股权质押、股权代持以及以股抵债等相关制度存在相似之处,因此有必要将股权让与担保制度与相关制度进行区分。最后结合司法实践角度出发,总结认定认定股权让与担保合同时应考量的因素。 第三章主要是分析股权让与担保的对内效力,首先是讨论股权让与担保合同是否有效,对待这一问题,实务界和理论界基本意见一致,即股权让与担保合同有效。其次是讨论担保权利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该问题存在分歧,否定理由主要是认为股权让与担保不是法定的担保方式,所以不存在物权效力,笔者将对此进行着重探讨。接着讨论权利的实现方式,能否进行私的执行?实践中协议中多存在流质契约,法院认为由于我国立法明确流质无效,因此否定了私的执行方式,本文将反思流质条款的合理性,从课以债权人清算义务的角度寻找更为妥当的债权实现方式。另外,内部效力涉及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该章节还将探讨担保权利人可以行使何种权利以及行使权利受何限制。 第四章主要是分析股权让与担保的对外效力,主要分成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探讨的是担保权利人与公司之间的关系,股东基于股权可享有及行使股东权利,问题是股权让与担保的权利人能否基于双方之间的合同以及转移股权的的登记行为而成为公司的股东?行使股东权利?第二个层次是担保权利人与公司债权人之间的关系,基于股权让与担保,担保权人受让股权并不需要以股权的市场时价为衡量标准,可能是无偿受得,此时是否构成虚假出资?公司的债权人能否要求担保权人承担出资瑕疵责任?另外还将探讨担保权人在标的公司破产时,在破产程序中享有的权利性质是何种?取回权还是别除权?第三个层次是担保权利人的债权人与担保人之间的关系,即担保人能否提出异议之诉对抗强制执行、担保权人擅自处分股权的法律效果。 |
股权让与担保的效力研究
更新时间:2022-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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