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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判决之诉研究

更新时间:2022-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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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判决之诉研究

摘 要


法律存在的目的莫不在于实践其正义精神。法律系抽象的规范,正义则动态的展现于个案之中。正义有一张多变的脸,现代管理最重要的就是要应付变化,在特定情形下,应当承认当事人于情势变更发生后,而调整双方权利义务内容的必要。以情势变更为事实依据、以既判力理论作为理论根基的变更判决之诉,是处于实体法与程序法交界的法律制度。其内含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动态平衡,契合程序法与实体法之间的关系,弥补当下民事诉讼理论和实务中对于事后救济程序保障的研究与关注不足。本篇论文欲探讨当事人对于基准时后实际发生之事实,若其偏离确定判决所预测,导致原裁判文书内容因此情势变更而显失公平,是否可据以提起变更判决之诉。并在此问题的探讨中,探索变更判决之诉制度背后的诉讼法理论。

导论部分通过介绍国内外变更判决之诉的立法和理论研究情况,说明本文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阐释本文的研究方法及研究思路。

第一部分,基础理论。首先由于我国尚未形成变更判决之诉的完整制度性立法,在域外制度考察的基础上,确定本文的研究语境;对变更判决之诉的性质进行厘定,;借助同相关诉讼的辨析确定其独有价值和研究意义。再次,分析变更判决之诉的事实基础——情势变更。以情势变更原则在实体法中的适用为切入点,将该原则置于诉讼中适用予以探讨。最后,剖释变更判决之诉的理论根基——既判力理论,从既判力时间范围的扩张、基准时后前诉遮断效的突破的相关程序性理论入手,继而从既判力角度分析赋予变更判决权利的可能性,分析衡平说、确认说、既判力强弱说、程序权保障说理论,更为深入的把握变更判决之诉制度的理论基础。

第二部分,我国涉及变更判决的相关规定及实践。由于我国尚未形成制度性变更判决之诉制度,相关规定仅散见于司法解释中,对既有涉及变更判决之诉的实体法和程序法规定进行检视和评析,同时考察在规定指导下的司法实践的运行状况,总结司法实务做法,分析司法实践问题原因。

第三部分,变更判决之诉的比较考察。首先考察德日及我国台湾地区立法例,剖析立法,分析该制度运行适用对象、诉讼要件、程序的位阶选择、法律效果。其次考察三者的司法实践运作。最后,通过比较,分析我国确立变更判决之诉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总结比较考察对于后文提出构建我国的变更判决之诉制度的设想打下基础。

第四部分,我国变更判决之诉若干问题研究。该部分首先从我国变更判决之诉的设计理念出发,明确制度宗旨,确定程序的位阶选择。其次,从变更判决之诉的适用范围、诉讼要件以及裁判三个维度出发进行具体的程序设计探讨。

关键词:变更判决之诉;情势变更;既判力;将来给付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