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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数据权益的法律保护路径研究

更新时间:2022-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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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数据权益的法律保护路径研究

摘 要


大数据时代,企业之间关于数据等资源的竞争日趋激烈,数据的经济价值日益凸显。然后,随着围绕数据的利用和竞争日趋增多,由此而产生的诸多法律纠纷和法律争议也随之而来。但目前,我国立法层面的重点在于如何加强个人信息的保护及如何加强企业获取个人数据的行为规制。而关于企业经过用户同意而收集并加工处理的数据的法律性质却并不明晰,学者们对此的研究也各有不同,更别说企业数据权益的法律保护路径问题。因此,如何解决企业数据权益的保护问题已经刻不容缓。

本文结合司法案例、学者的现有研究及欧美国家企业数据权益的法律保护路径经验,从以下四个章节对企业数据权益法律保护的具体路径展开阐述:

首先,本文第一章对当前企业数据权益法律保护现状进行梳理。主要分为三部分。一是对企业数据权益的立法界定进行梳理,二是对司法保护现状的梳理,主要是对现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典型的案例进行梳理,三是对立法及司法现状中反映出的问题进行总结,主要有两大问题,其一是企业数据法律性质的界定缺失,这导致司法适用中难以确定具体适用路径的困境;其二是企业数据法律保护的不充分,笼统将企业数据的保护置于商业秘密条款或者著作权法保护路径下,都存在着保护不全面的问题;另外,由于企业数据竞争法一般条款保护的模糊性,企业及法院在认定企业数据纠纷是否适用竞争秩序保护这一焦点上均存在不同的理解。基于这一部分总结出的问题,本文引出了第二章对企业数据权益法律保护路径的现有选择探索。

本文第二章基于企业数据类型化这一前提,主要从企业数据权益法律保护路径的现有选择入手,根据既有权利框架体系对企业数据(主要指公开企业数据)进行分析,通过研究不同学者对此问题的理解,试图分析出公开企业数据与既有权利客体之间的关系,并指出由于企业数据的特殊性,公开企业数据目前并不适宜直接作为物权客体及知识产权客体进行保护,进而提到了在既有制度之外意图在公开企业数据之上创设一种新型财产权的主张,并通过对公开企业数据作为新型财产权客体存在不确定性的分析得出这种主张目前也难以得到有效的落实。最后,笔者通过分析对企业数据进行财产权保护存在的一系列困境,如对公开数据的财产权保护可能会影响到数据的正常流通,认为目前不宜在企业数据之上设立某种权利。

第三章则对企业数据权益法律保护路径的欧美实践经验进行了研究,其中欧盟以数据库保护模式为主,强调对企业数据的特殊权利保护,其属于一种强财产权利保护模式,而美国以信息盗用制度模式为主,从竞争法思路对企业数据权益进行保护,其则属于一种弱财产权利保护模式。在此本文对欧美实践进行了比较和学习,从中认识到在弱财产权利保护模式下,数据产业的发展更加顺利。据此,本文在最后一小部分提出了几点启发。其一,弱财产权利保护模式更具优势,我国对企业数据权益的保护在类型化前提下对公开企业数据遵循竞争法的思路是目前成本最小、最合适的选择;其二,有必要进一步对我国现行关于企业数据权益保护的“权利”思维进行反思和突破,再次确认我国企业数据权益不应作为某种权利进行保护的思路。

第四章首先确立企业数据弱财产权利保护路径的思路,接着借鉴美国盗用制度的几点原则,然后对企业数据类型化保护路径这一思路进行明确,即明确对非公开企业数据采用商业秘密条款路径进行保护,对公开数据则采取以竞争法一般条款具体适用路径为主、汇编作品保护模式、合同法保护模式为辅进行保护,由此展开对非公开和公开企业数据的法律保护路径进行具体的阐述。第二部分以商业秘密条款的适用为重点,集中阐述了涉案企业数据是否构成商业秘密的认定及涉案数据抓取行为是否侵犯商业秘密的认定问题。第三部分重在对以竞争法一般条款适用的具体化分析。其中,笔者再次强调了汇编作品保护模式的可行性及有限性,因此认为对公开企业数据宜采取以竞争法一般条款具体适用为主,辅之以汇编作品保护模式等模式的思路。接下来,本文就此进行具体阐述,主要阐述了互联网不正当竞争中一般条款的审判路径,由此引出企业数据权益纠纷案件中一般条款适用的思路,即竞争关系、违法性和损害后果的认定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