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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期权法律关系性质的认定研究

更新时间:2022-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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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期权法律关系性质的认定研究

摘要


股权期权已成为吸引人才、留住人才、鼓励人才与企业共命运、同发展的重要手段。对员工来说,拥有期权不仅意味着潜在的、可期待的财富,更意味着在企业中得到肯定和尊重。期权的行权所得也是员工收入的重要构成部分。与此同时,相关法律制度尚待完善,与股权期权相关的法律纠纷存在许多痛点、难点和盲点。而首当其冲的,就是股权期权法律关系的界定。股权期权法律关系的界定,直接影响着司法程序,影响着程序规则的适用,对案件的判决有着重要的影响。

研究这一问题,可以理清股权期权法律的性质,探索并形成股权期权法律纠纷的解决方案,可以为诉讼当事人、司法机关提供借鉴和参考。研究这一问题,可以弥补立法不足造成的缺陷,维护司法的权威和公信。研究这一问题,有利于协调劳动者和公司之间的利益分配,有助于促进劳资和谐,从而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本文第一章提出问题,可以分为三个部分。第一节简单介绍了股权期权的概况,包括其定义特征等。第二节从我国的立法现状来出发,梳理现行的法律规定对于股权期权性质的规定,发现在立法上就“股权期权是否属于工资”存在分歧。且这些规定大部分是部门规章、司法解释,还有一部分地方性法规,而在更高层次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第三节介绍现行立法的分歧,直接为“股权期权法律关系究竟是劳动合同关系还是普通民商事关系”的争鸣提供了赖以生存的土壤。从立法上看,概念的模糊和立法的冲突使得实践中股权期权与工资之间的界限不清。从司法上看,立法的模糊和冲突使得其难以找到统一的裁判尺度。从当事人角度出发,由于立法和司法标准的混乱,潜在的诉讼当事人对案由选择产生疑惑,其对案由的认定往往与法院背道而驰。

第二章是对股权期权法律关系定性标准的判例分析。本章分为三小节,第一节介绍相关司法案例的概况。第二节,对判例对不同争议的认定进行了分析,总结了目前判定股权期权法律关系的标准。首先,劳动法意义上工资的界定。期权的利益是否归属于劳动工资的范畴,直接影响甚至决定案件案由的认定。因此,就要分析工资在劳动法上的定义和构成。其次,股权期权法律关系的独立性。若股权期权法律关系不具备相对的独立性,只是劳动关系的附庸,那么自然应当认定为劳动争议。因此,认定股权期权法律关系的性质需要分析其独立性。最后是劳动合同和民事合同的区分。期权合同到底属于普通的民事合同,还是劳动合同,是认定其法律性质的核心。第三节,则分析了不同认定带来的司法影响。

第三章是对股权期权法律关系认定标准的分析,分为三小节。第一节介绍劳动法意义上工资的界定,分别从我国法律的规定、劳动对价理论、劳动对价理论的补充入手。第二节介绍股权期权法律关系的独立性,分别从激励对象的限定范围、激励目的、本身的复杂性进行分析。第三节则是从实在法和本质上分析了劳动合同和民事合同的区别。

第四章分析股权期权法律性质纠纷的解决机制,分为三小节。第一节介绍看待股权期权应当审慎包容。由于股权期权法律关系的复杂,立法难以对其直接定性,因此不能采取“一刀切“的处理方法。对于这种不确定的法律概念,要按照第三章所分析的认定标准,在具体语境中理解股权期权法律关系的性质。第二节介绍了股权期权法律关系性质纠纷的个案处理应当强调灵活变化。股权期权法律关系并非是一种单一性质的法律关系,这也就决定了在个案处理中,不能生搬硬套法规,要学会灵活应变。对于这一类的纠纷,要将劳动争议和合同争议剥离开来,在不同的司法程序中处理。对于劳动属性较强的争议部分,要适用劳动争议程序的举证规则。此外,所谓的灵活,也不是没有任何限制的自由。为了保持法律适用的统一,可以考虑推进案例指导制度的实施,消除司法实践中的分歧。股权期权法律关系性质的争议,背后其实是公司与员工之间的利益博弈。研究这一问题实际上是研究如何协调公司与员工之间的利益分配,最终达到劳资和谐的目的。为了实现这一目的,应当坚决维护立法上的“倾斜保护,同时在司法上注重平等。另一方面,在道德上应当遵循“劳资共赢的理念,从而促进劳资和谐,实现社会和谐的最终目的。

关键词:股权期权 劳动争议 合同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