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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过失的注意义务研究

更新时间:2022-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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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过失的注意义务研究

摘 要

科技和社会的进步给人们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各种风险,如各种企业灾害事故频繁发生。在追查事故发生的原因时,司法实践中往往只追究现场直接工作人员的刑事责任,而忽略对处于监督地位的监督者刑事责的追究,造成了“手脚有罪而头部无罪的现象”。监督过失理论的发展为追究监督者的刑事责任提供了理论基础,为了更好的平衡刑法保障人权与保护法益之间的关系,需要对监督过失注意义务的内容及其违反进行界定及判断。

首先,基于监督过失的特殊构造,需要监督过失的注意义务进行界定,监督过失的注意义务是指监督者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正确履行监督被监督者的义务,其外延不包含因管理机构、设备、制度不完善而构成的管理过失;监督过失作为一种间接过失与直接过失在主体的身份、注意义务的来源、注意义务的内容以及对行为人注意能力的判断标准上存在不同;此外,在司法实践上,对监督过失注意义务的内容界定不明确,对监督者注意义务违反的判断也没有明确统一的标准,造成了依据事故的严重性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不良现象,因此需要明确监督过失注意义务的内容及其违反的标准;其次,关于监督过失注意义务的构造,在理论上存在不同的观点,主要有结果预见义务本位说、结果回避义务本位说以及折衷说,受过失理论及监督过失本身的影响,监督过失的注意义务不能单纯的以结果回避义务这一纯客观的义务作为监督过失这一主观的注意义务,因此监督过失的注意义务的内容应当包含结果回避义务和结果预见义务,基于监督过失的特殊构造,应当将结果回避义务作为第一要素,将结果预见义务作为第二要素;最后,在判断监督者是否存在监督过失时,需要对监督者注意义务的违反进行判断,而关于监督过失中行为人注意能力的判断标准,在理论上存在不同的观点,主要有客观说、主观说和折衷说,通过对各种理论观点进行分析,与普通过失行为人注意能力的判断标准进行对比可以得知,监督过失中行为的注意能力标准采取客观说的标准较为合适;在确定了监督过失行为人注意能力的判断标准之后,需要都监督者注意义务的违反进行判断,即结果预见义务的违反判断和结果回避义务的违反判断;监督者应当对被监督者行为有具体的预见,对危害结果具有抽象的预见,而监督者没有预见时,就违反了结果预见义务;依据信赖原则和被允许的风险理论来判断监督者是否具有结构结果避免可能性,当监督者具有结果回避可能性,但是没有采取合理有效的结果回避措施因而导致危害结果发生时,监督者就违反了结果回避义务。

关键词:监督过失;注意义务;注意能力 ;结果预见义务;结果回避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