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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制度完善研究

更新时间:2022-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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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制度完善研究

摘要


在我国,住房问题一直以来都是人民群众密切关注问题,供房主体的单一与人民群众之间多元化需求的矛盾日益突出。为更好实现“住有所居”目标,我国正式将居住权写进《民法典》,该项权利最早起源于罗马,后经过法国、德国、意大利等众多国家的继承与发展,其理论与应用均取得长久发展,有着顽强、持久的生命力。此次居住权系初次写入我国《民法典》,列于“物权-用益物权”体系下,立法者仅用了366至371条共计6则法条,内容上存在一定不足之处,并不能完全的适应当下的经济发展需求,不能发挥出居住权的最大效益。因而笔者从居住权的起源以及立法例的角度出发,结合我国目前居住权及相关现况,对目前《民法典》中对居住权规定的不足之处进行分析并提出完善建议,以期居住权在保障弱势群体的同时,发挥其最大经济效益。本文主体包括三部分:
第一部分为居住权的概述,首先对居住权的概念进行界定,分析出本文讨论的主体系物权体系下的用益物权,简要概括居住权的基本含义;其次对居住权的主客体进行介绍,为后续居住权的分析展开基调。最后对居住权的功能进行分析,得出居住权具有社会性功能与投资性的功能,对居住权功能的窥探将更加方便我们了解居住权内容上的设计。
第二部分为我国居住权制度的不足分析。整个部分可大致归为六小节,每一节各对应居住权的一项问题,也是本文主要探讨的核心问题。分别为居住权取得消灭方式片面、居住权的流转受限、居住权的权利义务不够完善、居住权与其他权利冲突以及多重居住权设立问题的合同履行等问题。各部分的分析均以第一部分为论证基础,结合文义体系解释、民法原则论证、居住权本身功能价值比较、案例数据统计以及分析居住权可能面临的现实问题等方式对上述问题进行立论剖析。
第三部分为我国居住权制度的完善建议。针对前文对居住权的问题结合立法例以及我国现状提出在居住权的取得与消灭方式上宜因地制宜,取外国立法有益经验,增设法定居住权以及增加居住权人滥用、住宅灭失、混同、居住权人抛弃等导致居住权消失等情形。需明确居住权客体包括住宅的必要附属设施;另外在结合德国立法经验以及价值分析得出居住权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让与继承;同时明确居住权主体的权利义务,发挥法律的指引作用,避免在无相关法律规定且居住权双方主体对法律不太了解情况下出现权利规定模糊的问题,大体包括增设居住权人优先购买权、承担房屋日常费用等义务;在居住权的取得与消灭方式上宜因地制宜,取外国立法有益经验,增设法定居住权以及增加居住权人滥用则居住权消失等情形。

关键词:居住权;转让;继承;权利冲突;效力位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