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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刑事诉讼中对人大代表人身特别保护制度的完善

更新时间:2022-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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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刑事诉讼中对人大代表人身特别保护制度的完善

目 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人身特别保护权的理论分析

(一)人身特别保护权的起源

(二)人身特别保护权的发展模式

1.英美模式

2.法德模式

(三)我国人大代表人身特别保护权的演进

1.初步确立

2.倒退取消

3.恢复发展

(四)人身特别保护权的涵义

1.保障人大代表履职

2.保障大会正常运行

3.人身特别保护并不是特权

4.人身特别保护权的归属

二、人身特别保护权的制度分析

(一)人身特别保护权的适用对象

(二)人身特别保护权的适用范围

1.保护内容

2.保护期限

3.例外情况

(三)人身特别保护权适用中的许可程序

1.提请许可的主体

2.许可审查的主体

3.许可审查的程序

三、人大代表人身特别保护权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许可审查主体存在的问题

1.许可审查主体实践中操作性不强

2.许可权下放于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于法无据

3.身兼多级人大代表如何许可缺乏法律规定

4.对县级以上人大代表和乡级人大代表不平等对待

(二)许可审查缺乏程序性规范

1.执行机关提请许可在程序上存在的问题

2.人大主席团或人大常委会在许可审查上存在的问题

(三)人身特别保护权缺乏救济机制

1.涉案代表的权利保障不足

2.提请机关的许可请求被否决缺乏救济机制

(四)对人身特别保护权的认识存在偏差

四、人大代表人身特别保护权制度的完善

(一)规范人身特别保护权的适用范围

1.规范人身特别保护权适用的主体范围

2.明确人身特别保护权适用的事项范围

3.明确人身特别保护权适用的时间范围

(二)规范人身特别保护权的操作机制

1.规范人身特别保护权的提请程序

2.规范人身特别保护权的许可审查程序

(三)建立人身特别保护权的救济机制

1.提请机关对不予许可决定不服的救济途径

2.建立涉案人大代表的权利保障机制

(四)以人身特别保护权为切入点加强人大自身建设

1.选举高素质人大代表

2.加强人大代表对人身特别保护权的认识

结 论

参考文献



摘 要

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我国根本政治制度运行的载体,承担着汇集民意、处理国家和地方重大事务的关键作用。人大代表由人民依法直接或间接选举产生,代表着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要保证国家权力机关的有效运作,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就需要积极发挥人大代表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的作用,保障人大代表依法履行代表职责。由此,为人大代表依法履职提供必要的保障就应属必然,而人身自由是人大代表依法履行代表职责、发挥代表作用的首要条件。因此,保障人大代表依法履职,首要的就是要保障人大代表的人身自由。人身特别保护权制度是一项发源于古罗马时期,并随着近代民主法治的不断推进而为世界各民主国家普遍认可的制度。该制度设立的目的在于保障代议制政体中民意代表的人身自由不被肆意限制和剥夺,进而保障代议机关正常运作,维护代议机关的权威。我国于1954年宪法中初步确立人身特别保护权制度,至今已有65年的历史。在我国,人大代表人身特别保护制度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第 74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以下简称全国人大组织法)第 44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第 35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以下简称代表法)第 32 条,以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自行制定的代表法实施办法,这就是当前我国人大代表人身特别保护权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本文通过探索人身特别保护权制度的起源和发展,分析我国人大代表人身特别保护权的内涵所在,并结合刑事诉讼司法实践对现行法律制度进行分析,剖析该制度的具体内容。在最后,通过比较研究,在学习并借鉴域外相关国家相对完善的法律设计,提出在我国相应的完善人大代表人身特别保护权制度的措施,以期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添砖加瓦。
本文包括以下四部分:
第一部分,人身特别保护权的理论渊源。该部分主要分析了人身特别保护权的含义,探索了人身特别保护权的起源、在世界范围内的发展以及在我国的发展历程,进而研究了人身特别保护权的价值。
第二部分,人大代表人身特别保护权的文本分析。主要分析了我国现行法律规范对人身特别保护权的规定:首先,分析人身特别保护权的适用对象,包括对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实行逮捕、刑事审判或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事前许可制度和对乡镇人大代表实行逮捕、刑事审判或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事后报告制度;其次,分析人身特别保护权的适用时间;再次,分析人身特别保护权的适用范围,包括逮捕、刑事审判、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因现行犯被拘留的除外;再次,适用中的许可程序,包括提请许可主体、许可审查机关和许可审查程序。通过对现行法律规范的文本分析,力求发现法律规范的不足之处及实践中遭遇的问题。
第三部分,人大代表人身特别保护权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第一,人大主席团或者人大常委会的许可审查存在问题。表现在许可审查在实践中操作性不强、许可权被下放于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身兼多级人大代表如何许可缺乏法律规定以及对县级以上人大代表和乡级人大代表区别对待。第二,由于缺乏相应的程序性规范,导致各地许可审查实践不一。第三,人身特别保护权缺乏救济机制,导致涉案代表或提请机关对许可审查结果存在异议无法救济。第四,人大代表对人身特别保护权的认识存在偏差,导致出现滥用人身特别保护权的现象。
第四部分,人大代表人身特别保护权制度的完善。针对该制度出现的问题提出具体的完善措施,主要包括:规范人身特别保护权的主体范围、事项范围、时间范围;规范人身特别保护权的许可审查程序;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建立相应救济机制;通过提高代表资格条件选举高素质人大代表,同时,加强人大代表对人身特别保护权的认识,杜绝权利滥用现象。

关键词:人大代表;人身特别保护权;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