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研究 摘要 少年强则国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乎整个社会的未来,国家、社会和家庭有责任和义务保证每一个未成年人能够在有效的监护下养成健康人格。“十年树人,百年树木”,中华民族自古以来都特别重视对孩子的培养,党和政府把“提高全民族素质,从儿童抓起”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根本大计和全社会共同关心的一件大事。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培植以未成年为主体的社会福利体系,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提升未成年人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家庭和社会生活中的参与地位,丰富未成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培养未成年人的综合素质,使其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合格公民和富有时代创新精神的人才,不仅是我国政府确立的儿童事业发展目标,而且逐渐发展为全社会的普遍共识。要实现这一目标,首先要做到的就是确保未成年人能够在健康的监护环境下生活,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未成年人的保护、养育和发展的首要责任在于家庭,父母的亲情陪伴对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不可或缺。然而,直面现实,当今社会仍有很多未成年人面临监护缺位的困境。从法律层面看,对于未成年人的权利保护只有建立在法律的框架体系内,将国家对未成年人保护事业的发展方针、政策和措施固化为法律规范,形成规范化、制度化的刚性约束,才能得到有力而稳定的保障,将未成年人的生存、抚养、教育和保护植入到监护制度中,形成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四位一体的责任机制,是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要保障和必然要求。我国目前对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已经有相对完备的法律规定,总体可以分为家庭监护和国家监护,在家庭监护缺位或失格的情况下,国家承担替代监护的职责,家庭监护缺位或监护人失格的情况一般包括监护人施暴、性侵、遗弃等等严重侵犯被监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况,此时,就需要一种制度作为纽带来连接起家庭监护与国家监护两种制度,这种制度就是本文重点研究的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未成年人监护的地位始终处于首位,父母亲属处于监护的第一顺位,也就是说,在发生家暴、性侵等严重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恶性事件时,我们需要先申请撤销父母亲属的监护权,才能让处于次位的国家机构承担起替代监护的责任,有效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是未成年人权利保护制度中不可或缺的一项基本制度,目前我国在《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多部法律中均有相关规定,但是体系不够完整,规定得较为松散,使其在实际应用中存在一定的阻力,本文将重点对此进行研究探讨。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主要应用于监护人严重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益的情况下,父母或其他亲属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是未成年人最为亲密的法益保护者,如发生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进行法益侵害等事实,将会对未成年人造成最直接且最沉重的打击,此时不具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将陷入孤立无援的困境,因此,更需要国家从制度和立法层面进行引导,以保证每一个孩子能在阳光下健康成长。 本文大体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将首先对该选题的研究背景进行一个总体介绍,分析其研究意义和研究价值;第二部分将对监护制度和监护权撤销制度的基本概念和含义进行具体剖析和解读,整理出法学语境和立法语境中的监护制度概念,为后续研究奠定概念基础;第三部分将结合我国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的具体应用情况和司法实务案例进行分析,结合立法和司法现状,梳理出我国当前已经建立的法律法规,总结该制度尚存在的不足;第四部分将对域外经验进行分析,整理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几个代表国家在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上的立法特点,并结合我国实际,提取出值得学习和借鉴的域外经验;第五部分将结合前文所研究的内容,结合我国当前国情和社会背景,针对该制度在我国尚存在的不足,提出几点具有建设性和探讨价值的完善建议,以期为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供微薄之力。 关键词:监护制度 监护权 未成年人监护 监护权撤销制度 目录 1一、绪论 1(一)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11.选题背景 22.研究意义 2(二)国内外相关研究动态及文献综述 21.国内相关研究动态及文献综述 42.国外相关研究动态及文献综述 5二、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概述 5(一)监护制度的概念 6(二)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概述 6三、我国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现状分析 6(一)我国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的立法现状 71.《民法通则》 7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83.《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 94.《反家庭暴力法》 95.《未成年人保护法》 11(二)我国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的司法现状 111.案例导入 122.案例启示 14(三) 我国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的社会现状 14四、域外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的经验分析 14(一)大陆法系国家 141.德国 152.法国 163.日本 164.我国台湾地区 17(二)英美法系国家 171.英国 172.美国 19五、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的完善建议 19(一)建立撤销监护权的前期缓冲机制 191.建立监护权中止制度 202.区分监护权部分撤销与全部撤销 203.划分监护人侵害情形进行等级 21(二)将监护权撤销的申请主体适当拓宽 211.将未成年人本人纳入撤销监护权的申请主体范围 212.将检察院纳入撤销监护权的申请主体范围 22(三)建立强制举报制度 23(四)建立独立的未成年人保护局 24(五)细化判后安置工作 241.增设未成年人新任监护人的选任标准 252.加强寄养和送养家庭档案管理制度 26结语 27参考文献 27(一)著作类 27(二)期刊论文类 30致谢 |
我国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研究
更新时间:2022-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