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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检察监督谦抑性原则研究

更新时间:2019-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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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检察监督谦抑性原则研究
——兼论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程序设计的完善

摘要

我国民事诉讼法经过2012年修订后,就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监督职能进行了强化,尤其是2013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后,我国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首次在制度层面进行了建构。但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在司法实务中并不像立法上那么一致,特别是在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前后,实务界对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争论激烈,论战阵地几经争夺。即便是2012年修法之后的五年,对于如何确定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程序架构及权力边界的讨论依然没有达成共识,实践中出现了检察机关申诉信访案件增多、涉诉矛盾向涉检矛盾转化、检察监督启动随意性和艰巨性同时并存、检察监督指导思想不明确等一系列问题。文章认为,在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构建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权的运行程序,必须站在对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权本身有清醒认识的基础上,必须站在不违反民事诉讼本质属性和基本规律的基础上,必须站在不破坏现有民事诉讼程序合理架构的基础上,以谦抑性为总的指导方针,对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监督职能的运行边界进行辨析,构建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职能的运作机制。
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的谦抑性原则为立法者、实务界和学术界所接受。民事检察监督不应突破民事诉讼的基本规则,对民事诉讼的监督是国家行使公权力干预民事案件,必须在干预的程度上非常注意对民事主体意思自治和权利处分的充分尊重。一方面,在民事诉讼中,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自治权”,决断权益归属,此应作为诉讼的一个重要价值目标;另一方面,在民事诉讼检察中保持监督的谦抑性,理性克制,不轻易介入法院的审判程序。一言以蔽之,在民事主体进行私权的救济时,检察机关的监督权力仅为从属性质,检察机关不能在监督民事诉讼的过程中偏向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而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保持中立者的立场,不然会产生偏离监督本意的风险。民事检察监督的本质是公权力干预私权利,故而其在行使的过程中不应当突破或违反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及民事诉讼法中的处分原则。故而,检察机关在对民事诉讼行使法律赋予其的监督职能时,应当保持谨慎的工作态度和谦抑的行事作风。
本文以《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为媒介,分析在该制度中检察机关的角色定位,介绍在民事诉讼检察监督体制中的谦抑性原则,并以此为基础进一步明确检察机关行使民事诉讼检察监督职能时的权力边界,阐述民事诉讼监督体系中检察权行使的主客体、权力内容以及法律后果,为进一步完善和矫正民事检察监督的程序设计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全文结构上共分为三个部分,分别是开篇的引言,进行论述的正文以及总结性的结语。正文通过四个部分进行讨论,分别是:第一部分研究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权的法律性质及角色定位;第二部分阐述民事诉讼检察监督谦抑性原则的基本原理;第三部分介绍了谦抑性原则下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在国外的实践;最后基于谦抑性原则对进一步完善我国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程序提出了三个方面的设想。
    关键词: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权力属性;谦抑性原则;程序设计


目    录

摘    要 I
Abstract III
目    录 V
引    言 1
一、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概说 3
(一)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权的属性 3
1、“三权分立”语境下检察权属性 3
2、我国司法运行体制下检察权属性 4
(二)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法律渊源、基本内容和功能 6
1、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法律渊源 6
2、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基本内容 6
3、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功能 8
(三)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在民事诉讼中的基本定位 9
1、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看检察监督在民事诉讼中的定位 9
2、从民事诉讼构造看检察监督在民事诉讼中的定位 11
二、民事诉讼检察监督谦抑性原则的基本原理 13
(一)民事诉讼检察监督谦抑性原则的基本含义 13
(二)民事诉讼检察监督谦抑性原则的基本要求 14
(三)民事诉讼检察监督谦抑性与私法自治 14
(四)民事诉讼检察监督谦抑性与审判独立 16
(五)民事诉讼检察监督谦抑性与司法权泛化 17
三、谦抑性原则下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域外实践与启示 19
(一)法国民事诉讼检察制度 19
(二)德国民事诉讼检察制度 20
(三)英美两国民事诉讼检察制度 20
(四)国外实践经验的启示 22
四、我国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程序设计的完善 23
(一)诉讼主体与监督主体:公益诉讼与民事诉讼检察监督 23
(二)检察监督的范围:程序性干预与实体性干预 24
(三)检察监督方式的选择:庭审中的位置 26
结    语 28
参考文献 29
致    谢 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