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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考试作弊罪的相关争议与解决方案

更新时间:2019-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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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考试作弊罪的相关争议与解决方案

摘  要


2015年8月29日《刑法修正案(九)》通过,在刑法中新增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其中第一款和第二款共同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可见“有法可依”层面的问题已经得到初步解决,但本罪在实践中还是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学术界关于本罪的研究不仅数量匮乏,而且大多泛泛而谈,并未有深入体系的研究,彼此之间相互冲突,达不到指导司法的程度。鉴于此,本文选此为题,试图对组织考试作弊罪理解和认定上的疑难之处进行阐述,通过文献研究、比较研究、样本统计等研究方法,搜集、整理、研究文献和典型案例,深入分析本罪认定、判罚方面的问题,以求为本罪的后续研究提供素材,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本文主体部分共分为五章,按照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逻辑轨迹依次展开。
引言,本文首先归纳了组织作弊行为的发展特征,总结出该行为不同方面的社会危害性,为展开研究进行背景铺垫。
第一章,介绍了《刑法修正案(九)》出台前后关于组织作弊行为的规制方法。对现有学者的研究成果进行思考,再通过样本分析的方法,对46个案例的定罪量刑数据进行统计和分析,提出学界和司法界理解适用本罪时存在的问题:第一,本罪犯罪客观要件界定不清,对本罪适用范围的大小,组织行为的界定、对被组织者有无数量要求、单位可否构成本罪等等都存在争议。第二,对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二款中“帮助行为”的定性存在重大分歧。第三,对本罪的“着手”和“完成”的时刻把握不清,造成未完成形态判定困难。第四,司法环节存在量刑畸轻现象。
第二章对犯罪客观方面相关问题进行了解析,是本文的研究重点。笔者提出了便于操作的、由三个步骤构成的判断本罪适用范围的方法,从而清晰界定了“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范围;通过对“作弊行为”、“组织行为”的分别论证,析清了本罪的实行行为,得出本罪对被组织者没有数量要求的结论。
第三章分别对法条第二款定性问题和未完成形态认定问题进行分析。首先对帮助行为正犯化的实质和形式特征的研究,通过对比分析发现本罪第二款仅为帮助犯的注意规定。然后确定本罪为行为犯,结合实践分别探讨了组织考试作弊行为“着手”和“完成”的时间点,创新的把“完成”界定在组织行为完成且作弊者试图进入考场参加考试的时刻,并讨论了本罪存在既遂后中止的可能性。
第四章对量刑环节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与回应。首先剖析了司法实践量刑环节出现问题的原因,在理清原因后从司法层面提出了改善建议,以求达到罚当其罪的目的。
第五章着重介绍立法层面的完善思路。本文在第二、三、四章中对存在的问题分别进行了分析,并尽力通过解释论层面探寻解决方案,希望通过恰当的学理解释和对司法环节的调整予以解决。但是针对部分仍无法解决的问题,本文从立法层面提出建议,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出台考试相关部门法,彻底梳理我国庞杂的考试体系,直接明确本罪的适用范围;建议出台司法解释,明确“情节严重”的适用情形,改善第二档法定刑虚置的情况。
 
关键词:组织,考试作弊,组织考试作弊罪,帮助行为,情节严重


目  录

摘  要 1
引  言 1
第一章 组织考试作弊罪相关争议与问题——以46份裁判文书为样本分析 3
一、 组织考试作弊罪的背景及研究样本介绍 3
(一)《刑法修正案(九)》出台前的规制方法与本罪的设立 3
(二)数据来源与范围 4
二、 本罪定罪环节的相关争议 5
(一)对“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范围大小存在分歧、犯罪行为厘定不清 5
(二)第二款的定性争议:帮助行为正犯化抑或帮助犯的注意规定 6
(三)对本罪既遂标准存在分歧 7
三、本罪量刑环节中存在的问题 8
(一)主刑:自由刑幅度偏低,第二档法定刑被束之高阁 8
(二)附加刑:适用罚金刑额度普遍偏低 9
第二章 争议回应之一:组织考试作弊罪客观方面问题的厘清 11
一、适用范围:对“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分步解析 11
(一)第一步:对“国家考试”的界定 11
(二)第二步:对“法律”的外延辨析 11
(三)第三步:对“规定的”的理解 12
二、危害行为:对“组织作弊”行为的界定与对被组织者数量要求的探讨 13
(一)“作弊”这一基础行为的三要素分析 13
(二)“组织作弊”这一实行行为的内涵界定 15
(三)对被组织者数量不存在“多数”的要求 17
第三章 争议回应之二:“提供帮助者”的定性分析与本罪停止形态的认定 19
一、本罪第二款为注意规定而非帮助行为正犯化的法律拟制 19
(一)“提供帮助者”不具有正犯化的实质特征 19
(二)本条款帮助行为不具有正犯化的形式特征 20
二、本罪既遂形态与犯罪过程中关键节点的标定 21
(一)本罪既遂形态的类型 21
(二)本罪“着手”与“完成”时刻的明确界定 23
(三)关于本罪犯罪中止及既遂后中止问题的思考 24
第四章 对本罪量刑状况的评析与建议 27
一、 量刑现状成因分析 27
(一)司法人员重定罪而过度轻视量刑环节 27
(二)高频率动用从宽量刑情节,存在任意性 28
(三)对重刑主义存在矫枉过正的倾向 28
二、相应建议 29
(一)加强对量刑环节的说理要求,规范量刑情节和缓刑制度的适用 29
(二)提高对罪责刑相适应的理解水平,做到罚当其罪 29
(三)适当提高罚金金额,加大对罚金的倚重 29
第五章 组织考试作弊罪完善思路 31
一、 建议优化本罪的适用范围 31
(一)对“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分步解析后仍存在问题 31
(二)适度扩张本罪的入罪范围 32
二、建议制定量刑指导规则,明确本罪“情节严重”的适用情形 33
(一)制定指导规则的必要性 33
(二)具体情形设计 33
参考文献 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