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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侵害姓名权的法律问题研究 ——从乔丹案引发的思考

更新时间:2019-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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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侵害姓名权的法律问题研究 ——从乔丹案引发的思考

摘要

2016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对美国篮球巨星迈克尔杰弗里乔丹与“乔丹体育”之间的系列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进行了宣判,最高人民法院判决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本案所涉的争议商标“乔丹”的注册损害了迈克尔乔丹的在先姓名权。本文将通过五个部分的分析论述,厘清问题,并提出实践中具有针对性的建议。
第一章主要是对“乔丹案”案情和裁判结果的回顾。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判决的形式明确自然人就特定名称主张姓名权保护的,应当符合下列三项条件:其一,该特定名称在我国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为相关社会公众所知悉;其二,相关公众使用该特定名称指定该自然人;其三,该特定名称已经与该自然人之间建立了相对稳定的对应关系。
第二章首先阐述姓名权的定义、权能及权利属性,其次分析姓名权可作为商标保护的条件、姓名权与商标权冲突原因分析、姓名权与商标权冲突的表现形式,最后梳理了我国法律中关于注册商标与在先姓名权冲突的法律规定。
第三章分析注册商标侵犯在先姓名权的行政救济途径——无效宣告制度,阐述了注册商标无效制度的现状和程序。
第四章分析注册商标侵犯在先姓名权的民事诉讼救济途径——以姓名权被侵犯为由提起民事诉讼。本章首先分析了注册商标侵犯在先姓名权的构成要件,其次分析了稳定对应关系说与唯一对应关系说在解决特定名称与自然人姓名之间对应关系的优劣性,最后介绍了人格标识商品化理论,并主张在司法实践中,应当运用该理论解决注册商标与在先姓名权相冲突的法律问题。
第五章总结了笔者的观点,明确了在解决注册商标侵犯在先姓名权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利益平衡原则以及保护在先权利原则。同时明确了注册商标与在先姓名权相冲突的救济途径,即依据《商标法》第44条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宣告注册商标无效;或者以侵犯在先姓名权为由提起民事诉讼。最后,对于“乔丹案”作出评析,最高院对于“迈克尔乔丹”商标争议行政案件的再审判决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对于审理注册商标与在先姓名权冲突的案件提供了一个标准。

目录

一、引言“乔丹案”案情回顾 5
(一)案件判决结果 5
(二)案件发展回顾 5
二、注册商标与在先姓名权相冲突的问题 9
(一)姓名权 9
1、姓名权的概念 9
2、姓名权的权利属性 10
3、姓名权的权能 11
4、我国法律关于姓名权的规定 11
(二)姓名权可作为商标保护的条件 12
1、该特定名称在我国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为相关社会公众所知悉 13
2、相关社会公众使用该特定名称指代该自然人 13
3、该特定名称已经与该自然人之间建立了相对稳定的对应关系 14
(三)姓名权与商标权冲突原因分析 15
1、经济利益的驱动 15
2、姓名与商标的表现形式具有相似性 15
3、我国注册商标的审查机制不够完善 16
(四)姓名权与商标权冲突表现形式 16
1、用历史人物姓名作为商标 16
2、用当代公众人物姓名作为商标 17
3、用当代公众人物姓名谐音作为商标 17
4、用公众人物的艺名、笔名等作为商标 17
5、用外国公众人物的中文译名作为商标 18
(五)我国法律中关于注册商标与在先姓名权冲突的相关规定综述 18
1、《民法通则》中的相关规定 18
2、《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相关规定 19
3、《商标法》中的相关规定 19
三、注册商标侵犯姓名权的解决途径之一——行政救济 20
(一)注册商标无效宣告制度现状 20
(二)注册商标无效宣告制度程序 22
四、注册商标侵犯在先姓名权的解决途径之二——以姓名权被侵犯提起民事诉讼 24
(一)注册商标侵犯在先姓名权的构成要件 24
1、商标申请时在先姓名权人已经合法取得姓名权 24
2、未经在先姓名权人授权,他人进行了商标申请 26
3、姓名商标与在先姓名相同或者相似 26
4、给在先姓名权人造成了伤害 26
5、申请人具有不正当目的 27
(二)注册商标侵犯在先姓名权在民事诉讼中的认定标准 28
1、 稳定对应关系说 29
2、 唯一对应关系说 30
(三)运用商品化理论解决注册商标与公众人物在先姓名权冲突的问题 32
1、人格标识商品化的概念 32
2、我国人格标识商品化的现状与思考 33
五、结语 35
(一)总结观点 35
1、解决注册商标侵犯在先姓名权的基本原则 35
2、解决注册商标侵犯在先姓名权的途径 36
(二)评析乔丹案 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