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胎儿利益的保护 摘 要 随着社会的发展,胎儿的伤害案件不断增加。胎儿父母是否具有权利能力,关键在于胎儿的死亡是否侵害了其父母的合法权益,回答是肯定的。如何对受损害的胎儿利益进行法律救济以及处理侵害人,出生前的胎儿是否享有预期的利益及如何防范胎儿的利益被非法侵害等重大问题,就成为法律的一大盲区。我国《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按照这一规定,“出生”成为胎儿和公民的分水岭。胎儿若没能“出生”,就不是民事法律关系主体,难以得到民法保护和救济。民法典总则篇《民法总则》对胎儿的利益的保护做出了规定,于2017年10月1日生效但不废止《民法通则》适用。新法优于旧法,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不一致的,适用民法总则规定。但对胎儿利益的保护仍存在漏洞,胎儿接受赠与后死亡,赠与财产应如何认定处理,胎儿在母体腹内遭受不法侵害死亡,其父母有无要求损害赔偿之权利,司法实践中持有否定态度,理由是胎儿不具有人格权。 关键词:胎儿利益;民事权利能力;人格权保护 目 录 一、引言 1 (一)研究的现状及其意义 1 (二)提出论文的中心论点 1 二、本论 2 (一)胎儿概念及胎儿利益 2 1. 胎儿概念 2 2. 胎儿利益 3 (1)我国胎儿利益保护的立法规定 3 (2)胎儿可以享有的利益范围 4 (3)法律保护胎儿利益的必要性 5 (二)胎儿利益保护的理论基础 6 1. 生命法益保护说 6 2. 权利能力说 6 3. 人身权延伸保护说 7 (三)胎儿的人格权问题 7 (四)侵害胎儿利益之形态 7 1.直接侵害和间接侵害 8 2.医疗责任侵害 8 3.交通事故损害 9 4.其他损害 9 (五)《民法总则》中的胎儿利益保护 9 (六)完善我国胎儿利益保护制度的建议 11 三、完善我国胎儿利益保护制度的建议 11 四、结论 11 参考文献 12 致谢 13 |
论胎儿利益的保护
更新时间:2019-08-21
上一篇:论死刑复核程序律师辩护权的保障
下一篇:论胎儿民事权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