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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与合同法代理制度之比较与协调【硕论】

更新时间:2018-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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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与合同法代理制度之比较与协调

摘  要

我国现行的间接代理制度,虽然与大陆法系中的间接代理制度在名称上相同。但是与大陆法系中的间接代理内涵相差甚远,其中更是借鉴了英美法系和国际贸易销售公约的内容。这种设计体系存在许多问题,在司法实践中让原本适用于商事领域的外贸代理也应用在了民事领域,并且架空了行纪合同。在民法总则仅确立直接代理的前提下通过对合同法第402、403条的改造并限制其适用范围和在民法典分则中设立间接代理的方式对间接制度进行协调。
合同法中的无权代理人的责任属于法定严格责任,不以代理人的过错为承担责任的前提。民法总则在现有的规则下对无权代理的责任承担方式进行了细化,然而还是不够完善,缺乏可操作性。故对无权代理人责任的完善,在确定无权代理人的责任范围时,应明确无权代理责任成立的前提应当是相对人对代理权产生信赖,并且代理人的过错来界定责任承担范围。代理人对欠缺代理权知晓的,应根据相对人的选择承担实际履行责任或赔偿相对人因相信代理权声明的真实性而遭受的履行利益的损害;代理人不知道代理权欠缺的,仅应赔偿相对人因信赖代理权声明所遭受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徒劳支出的费用和因丧失更有利订约机会所遭受的损失,信赖利益赔偿责任应以履行利益为限。
  民法总则第170条第一次明确以条文的形式规定了职务代理,此前在我国立法中一直未被明确,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以“职务行为”一词替代,且与合同法中的表见代理制度混淆。在构建职务代理体系时,应明确界定职务行为的标准,严格善意相对人的保护并明确其他工作人员的职能权限。

关键词 《民法总则》;间接代理;无权代理;职务代理


目  录

摘  要 I
ABSTRACT II
目  录 IV
绪  论 VI
第一章 间接代理制度之修正 7
第一节 间接代理制度的立法现状 7
一、 大陆法系的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 7
二、 英美法的三种代理类型 9
三、 《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中的混合继受型代理 11
四、 中国现行法上的三种代理类型 12
第二节 民法总则与合同法对间接代理制度的不同规定 13
一、 民法总则中直接代理的立法沿革及意义 13
二、 合同法对间接代理的争议性引入 13
第三节 现行间接代理制度存在的问题 15
一、 现行设计体系混乱、解释困难 15
二、 间接代理不适当的用于民事领域 15
三、 架空行纪合同 16
第四节 对间接代理制度的协调 17
一、 改造合同法第402条、403条并限制其适用范围 17
二、 在民法典分则设置间接代理 18
第二章 狭义无权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之细化 19
第一节 合同法中无权代理责任性质的争议 19
一、我国学界关于无权代理责任性质的争议 19
二、无权代理责任的性质——法定担保责任 21
三、无权代理责任——无过失责任 22
第二节 民法总则较合同法的先进性和不足 23
一、 民法总则对无权代理责任范围的细化 23
二、 民法总则中无权代理责任规定的不足 24
第三节 对无权代理责任的完善 25
一、 明确责任成立以相对人对代理权声明产生信赖为前提 25
二、按照代理人是否善意来界定无权代理责任的范围 27
第三章 民法总则新增职务代理 32
第一节 职务代理在我国的沿革 32
一、职务代理规范之欠缺 32
二、司法实践中用“职务行为”替代职务代理 34
第二节 职务代理与合同法中表见代理的辨析 35
一、 职务代理与表见代理的异同 35
二、 职务代理与表见代理的司法认定 36
第三节 职务代理体系的构建 36
一、界定区分职务行为的标准 36
二、明确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前提 37
三、明确其他工作人员职务权限 37
结  语 39
参考文献 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