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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立案登记制度

更新时间:2024-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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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立案登记制度

【摘要】立案程序按案件性质可分为刑事诉讼立案程序、民事诉讼立案程序、行政诉讼立案程序;按审级可分为一审立案程序、二审立案程序和再审立案程序,本文的讨论对象为民事诉讼一审立案程序。与西方发达国家法律规定的各类立案审查登记制不同,我国1991年《民事诉讼法》经过对1982年作为试行的民法典的多次修订,规定了各类立案案件审查登记制度。这一政策规定充分考虑了当前我国当时的实际国情,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尚且正处于刚从计划经济向民主市场经济的新型转变发展过程中,各种案件大量涌现与司法资源短缺的矛盾突出,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立案制度的规定借鉴了苏联的相关制度,可以提高立案门槛,有其合理性。进入21世纪,逐渐有学者提出应该改变我国的案件受理制度,并将我国的案件受理制度和西方国家案件受理制度相比较,建议规定立案登记制度。2004年,张卫平教授首先对立案制度提出质疑,以《起诉条件与实体判决要件》为题发表檄文讨伐,主张废除立案庭,同时指出立案制度所设受理条件门槛过高,令原告难以跨越,实乃造成民事起诉难之罪魁祸首。此后,关于民事司法立案诉讼制度的司法争论一直持续存在,早在2007年进行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次司法修改之前,很多司法学者就多次主张应改变民事立案诉讼审查制为民事立案诉讼登记制。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江伟由副教授亲自主持更改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修订专家建议稿"第四十条修改稿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诉讼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提起的民事诉讼,无需及时进行资格审查,应该及时予以依法立案办理登记,而事人不得擅自拒收法院起诉状。"@修订后的民诉法并未采纳专家的建议。2012年,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次修改,仍然规定立案审查制,但是关于立案登记制的呼声并没有减少。在如今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立案制度改革已经提上日程,2014年10月28日,习近平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第一次明确提出: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2015年4月初,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在第十一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指导思想、登记立案的范围、程序、立案登记制的配套机制建设、制裁违法滥诉、加强立案的内外部监督做出全面规定,标志着立案登记制的改革进入勾勒出具体路线图的新阶段。
通过阅读,笔者发现关于立案制度的学术观点大致有两种:第一种是介绍域外案件受理制度,进而与我国做比较,主张我国应借鉴国外制度,以立案登记制度取代立案审查制度。第二种是对我国的立案程序进行分解论述,进而提出立案审查制度的改进理论。此外,学者和法官的观点可以说是两极分化,学者从理论上倡导立案登记制,而法官则以立案登记制不符合我国审判的实际环境加以反对,主张对立案审查制度进行完善。选择本题不仅是针对改革热点问题,更是想探究学者和法官两极分化之主张背后的深层原因。法官和民事律师同为中国法律律师职业发展共同体的一份子,关于民事案件一审受理程序制度的不同观点仍然存在较大分歧,不能将分歧原因简单的说法归结为"法院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关怀远不及法院对审判利益的自我保护",或者"学者不懂得法律实践而机械模仿国外立案制度"。笔者主要希望通过深入研究我国立案登记制度未来发展的法律理论与司法实践,厘清立案案件审查管理制度与一般立案案件登记管理制度的根本差别,进而论证立案登记制的可行性与正当性,以及立案登记制的改革方向,以为该领域的理论探讨和改革实践献绵薄之力。

【关键词】签名;立案;立案审查制 ;立案登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