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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购物刷单行为的刑法规制

更新时间:2024-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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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购物刷单行为的刑法规制

摘 要

网络购物刷单行为分为声誉型刷单、财产型刷单和竞合型刷单三类,其严重侵害了消费者、善意经营者和网购平台的信赖利益,对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造成了妨害。在司法实务中对此类行为多以非法经营罪、破坏生产经营罪、诈骗罪论处。但是,非法经营罪的成立需要行为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卖、专营,经营活动许可、审批制度等管理措施;破坏生产经营罪属于毁弃罪,其实行行为仅限毁坏、残害等毁损行为。网络购物刷单行为超出了前述构成要件定型性的范围,适用前述罪名有悖于罪刑法定原则,也会加剧我国司法实务中的“口袋罪”现象。在现行刑法下,对此类行为适用虚假广告罪、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进行规制更为妥当。同时,在解释论层面已经捉襟见肘的情况下,有必要借鉴国外刑事立法经验,增设妨害业务罪以全面地保护法益。

关键词:网络购物刷单行为;刑法解释;犯罪构成;刑事责任

 

目 录

摘 要Ⅰ

ABSTRACTⅡ

第一章 网络购物刷单行为的现象考察1

1.1网络购物刷单行为的概念1

1.2网络购物刷单行为的分类1

第二章 网络购物刷单行为刑法规制必要性3

2.1网络购物刷单行为具有严重的法益侵害性3

2.2基于刑法谦抑性原理的分析4

第三章 司法实务中网络购物刷单行为的案例与分析6

3.1提升声誉型刷单不构成非法经营罪6

3.2损害声誉型刷单不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8

3.3财产型刷单的刑事责任9

第四章 网络购物刷单行为的刑法规制路径建议11

4.1现行刑法框架下的司法路径探讨11

4.2立法规制路径探讨14

结束语16

致谢17

 

参考文献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