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背景下被遗忘权的可行性分析 摘要 随着科技的进步,时代的发展,人们的生活已经彻底融入互联网的牵绊之中,被遗忘权是指数据主体要求数据控制者删除存在于互联网的个人信息从而保护其利益的权利。被遗忘权这一权利的确认最初出现在欧盟2014年Google-Gonzále一案中,随后在2016年的《统一数据保护条例》中被遗忘权被正式立法保护。紧接着,被遗忘权的讨论在世界范围变得火热起来,包括俄罗斯,韩国,日本等国家都对被遗忘权作出了自己的态度。无论如何,作为一个全新的概念,一项新型的民事权利,学者们都应该从各个角度讨论,从理论上架构起被遗忘权的框架,包括我国,如其概念的界定,其性质与人格权、财产权,隐私权、个人信息权的关系;作为一项民事权利,其权利主体不应包括法人,其义务主体指的数据控制者的范围也不应局限于搜索引擎。而从司法保护的角度来说,被遗忘权的权利行使范围应当仅限于那些会导致数据主体评价降低的负面信息,而其行使也应收到限制,如教育资源的必需,历史记录的必需等。从被遗忘权的侵权责任的角度来说,如果数据控制者拒绝应数据主体的要求删除损害其社会评价的信息,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其归责原则从现实角度可以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从长远的发展来看应当逐渐变更为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被遗忘权目前在我国并未被正式承认,但是从全球被遗忘权的立法进场来看,我们应该仔细研究被遗忘权的相关内容,专门设置被遗忘权的相关内容或者是通过现有的《民法典》的立法体系将其保护起来,从而建立一个完整的保护体系。 |
大数据背景下被遗忘权的可行性分析
更新时间:2024-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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