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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法律保护研究

更新时间:2023-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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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法律保护研究

摘要


1956年夏天达特茅斯研讨会上,“人工智能”这一概念首次提出,从此人工智能技术研究不断发展,逐渐以新兴技术的身份出现在各行各业中,在我们的生活中随处可见人工智能技术。人工智能技术高速发展在民法、刑法等领域对现有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框架均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冲击,其中对知识产权法领域的挑战尤为突出。人工智能生成物在形式上与人类创作的作品已无明显区分,我国已经出现与人工智能生成物相关的司法案例,但是我国知识产权法方面在人工智能领域的立法仍为空白,人工智能生成物相关司法案例的结果存在诸多争议,如何保护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可以将其纳入著作权法予以保护以及相关权利归属等问题都没有明确规定。
人工智能技术本身具有复杂性和不稳定性,其生成物的生成过程、产生机制等都在不断发展,当前人工智能发展迅猛,一些基础概念甚至无法明确规定,例如人工智能的分类有诸多分类标准,本文采纳了其中一种,即人工智能分类为弱人工智能和强人工智能,二者的技术原理和技术模式有着巨大的不同。由于强人工智能现阶段仍未出现,本文的主要着重于讨论弱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法律保护问题。民法学界的各位学者均对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发展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但是仍有问题需要进一步讨论。本文通过分析弱人工智能生成物的产生原理从而提出了弱人工智能生成物法律保护问题,进而分析弱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法律属性,从而明确弱人工智能生成物能否纳入著作权法保护范围。在明确了弱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属于作品后,进而分析应该选择何种法律保护路径。
本文的研究思路主要如下:第一章界定论文主体,讨论弱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界定已经为什么要将讨论的重点放在弱人工智能及其生成物上;第二章通过分析弱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学理之争和目前的司法实践,明确弱人工智能生成物法律保护现状;第三章主要解决弱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法律属性问题,明确了弱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具有创造性的智力成果,应当属于作品;第四章主要讨论了弱人工智能生成物的作者问题,通过分析人类智能与人工智能的关系明确人类智能不能够直接产生弱人工智能生成物,生成物是由弱人工智能独立完成的,所以应当由弱人工智能作为生成物的作者;第五章主要解决了弱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权利主体问题,明确了应当类推适用“职务作品”的相关规定,弱人工智能作为作者享有署名权,弱人工智能的使用者为著作权人享有其他权利。

关键词:弱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独创性


目录

引 言 1

第一章 论文主题的限定及由来 3

一、缘何聚焦在“弱”人工智能 3

(一)人工智能的“强”“弱”之分 3

(二)现阶段所有的人工智能都属于“弱”人工智能 4

二、缘何落脚在“生成物” 5

(一) 人工智能具有较强独立性是生成物产生的前提 5

(二)生成物应是与作品外在形式具有一致性的成果 7

(三)生成物是一种刻意的区别性表达 7

第二章 弱人工智能生成物法律保护现状 9

一、有关弱人工智能生成物法律保护的学理之争 9

(一)弱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法律属性之争 9

(二)弱人工智能生成物的保护路径之争 10

二、弱人工智能生成物法律保护的司法实践 12

(一) 弱人工智能生成物法律保护的典型案例概要 12

(二)弱人工智能生成物法律保护的典型案例的比较 14

(三)现阶段弱人工智能生成物法律保护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15

第三章 弱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法律属性 17

一、弱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法律属性 17

(一)弱人工智能类人化对生成物属性判断的影响 17

(二)弱人工智能生成物中的“思想”与“情感” 18

二、弱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创造性的智力成果 19

(一)弱人工智能生成物的产生原理 19

(二)弱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表达具有创造性 21

(三)独创性标准客观化与弱人工智能生成物创造性判断的关联 23

第四章 弱人工智能生成物的作者 25

一、人类智能与人工智能在弱人工智能时代的相互关联 25

(一)人类智能与人工智能的相互关系具有变动性 25

(二)与弱人工智能生成物相关的人类智能 26

二、弱人工智能应视为生成物的作者 27

(一)生成物是弱人工智能独立完成的智力成果 27

(二)承认弱人工智能作者身份的现实必要性 28

第五章 弱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权利主体 30

一、与弱人工智能生成物权利归属有关的主体类型 30

(一)弱人工智能设计者 30

(二)弱人工智能使用者 30

(三)弱人工智能设计者和使用者与生成物可能的现实关联 31

二、弱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职务作品调整模式 32

(一)弱人工智能充当生成物权利人的主要障碍 32

(二)以职务作品模式分配弱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权利内容 34

结语 37

参考文献: 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