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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平台“二选一”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研究

更新时间:2023-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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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平台“二选一”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研究

摘 要


我国对于互联网发展一直采取鼓励发展态度,资本扩张逐渐呈现无序化,导致一些网络巨头平台产生,在宽松的监管环境下开始实施某些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二选一”行为是其中之典型。尤其是电商和外卖平台,对于平台入驻商家进行反垄断执法机构及监管部门对该问题的不重视,回避适用《反垄断法》处罚轻微,不但没有遏制网络平台“二选一”,反而使之愈演愈烈,有向行业惯例发展之趋势。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威慑实施“二选一”行为的平台,必须《反垄断法》对该行为予以规制。网络平台“二选一”行为本质上是平台经营者对交易相对人设定不合理限制的一种行为,存在强制性直接限制与诱导性间接限制的方式。产生于平台经济因而具有双边市场特性、网络外部性等特性。这种对交易相对人设置限制的行为,会损害平台内经营者的多栖性、消费者的利益以及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有悖于反垄断法所维护的价值,因而反垄断法有规制该行为的必要性。目前规制该行为存在着违法性认定标准存在交叉竞合、传统市场考察方法适用平台经济困难以及行政责任规定存在不足等困境。配套指南《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以下简称《平台经济反垄断指南》)出台,使得规制网络平台“二选一”行为变得更清晰。首先,应当明确违法性认定规则以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中的“限定交易”为主,首先界定相关市场,其次进行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最后进行行为竞争效果分析。以惩罚性措施实施的“二选一”可直接认定为限定交易,以激励性措施实施的“二选一”行为需要综合分析行为的竞争效果,如果认定平台不存在市场支配地位,但行为存在对市场竞争的明显限制,可以转向纵向垄断协议制度的“兜底条款”。在反垄断执法时,仍应当遵循包容审慎原则,根据平台经济的特性,修正、改进创新传统市场考察方法以适用与平台经济,最后完善反垄断法行政责任之规定,以追求对网络平台“二选一”行为的规制效果最优化和科学化。

关键词:网络平台 平台经济 双边市场 限定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