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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协议中行政优益权的规制研究

更新时间:2023-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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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协议中行政优益权的规制研究

摘 要


放眼我国行政协议制度的发展过程,对行政协议中行政优益权规制进行实证考察,可以发现立法上对行政优益权缺少统一规制,有关行政优益权的内容及行使原因法律规定不明晰;在协议履行中,行政机关滥用行政优益权现象突出,程序违法严重;在司法层面,行政优益权的合法性审查标准模糊、欠缺合理性审查,并且法官对行政优益权行使条件存在误读,难以予以正确理解而产生不当的司法规制。除了存在上述问题以外,行政协议的行政性优先于契约性,行政优益权作为一项具有裁量性的法定权力,都要求加强对行政优益权行使的法律规制,这也是维护行政机关公信力、保障相对人信赖利益的需要。在法律供给不足的情况下,出台有关行政优益权的司法解释、利用正当程序原则、通过内部复议程序规制行政优益权具有可行性,此外,域外司法审查标准多元化的先进经验和当前我国行政诉讼中的合法性审查机制也为行政优益权的司法规制提供了有效路径。在立法方面,要统一确定行政协议中行政优益权的具体内容,包括单方变更解除权、监督指导权、协议条款解释权,明确行政优益权只能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才能行使。在行使过程中,行政机关要遵循正当程序,积极履行事先告知义务,保障相对人陈述、申辩的权利;强化行政复议的内部监督作用,以高效规制行政优益权的行使,并充分保障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对行政优益权进行司法规制时,要在现有的合法性审查基础上,将审查标准类型化,从行使行政优益权的主体权限是否合法、行使目的是否正当以及行使的必要性方面构建具体的司法审查标准,加强审查力度;在当前理论研究不足与立法缺失的情况下,赋予指导性案例实际法源效力,提高法官行政审判的专业素养是司法规制行政优益权的有效方法。

关键词:行政协议;行政优益权;行政性;协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