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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时工作制下劳动者休息权的保障研究

更新时间:2023-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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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时工作制下劳动者休息权的保障研究

摘 要


在标准的工时制度中,每日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四十小时。相应的不定时工作制,即非标准工时制度,根据字面解释,指没有固定的工作时间限制,不能按照每日工作八小时按时上下班的制度。在《审批办法》中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情形做出了相关规定,看似明确实则模糊,实践中需要进一步解释才能更好的适用。如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检索“高管人员”的词条,出现的解释为: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管理层中担任重要职务、负责公司经营管理、掌握公司重要信息的人员,主要包括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也会有较大的解释空间,不同的公司标准也不完全一样。又如外勤人员,以往外勤人员是指从事保险公司外部经营活动的人员,现在通常是指经常外出工作勤务的人;其他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生产特点、工作特殊的或职责范围需要的职位归为执行不定时工作制。在非标准工时制度外工作,且不用支付加班费,这对劳动者的休息权是极大的侵犯。
不定时工作制是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以来社会飞速进步而产生的工时制度。有关不定时工作制的规定最早见于1994年劳动部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审批办法》,仅概括规定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范围,以及实施前需要行政审批,并没有具体的规定。王全兴在其著作《劳动法》中认为不定时工作制就是劳动者自主灵活选择工作时间的部分就业模式,即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和劳动力的需求对非标准工时制度的一种创新。随着互联网大数据时代的发展,越来越多新兴行业应运而生,如外卖、网上预约用车、快递等,这些行业如果适用标准的八小时工作制未免僵硬化,因生产特点不符合标准工时制的不定时工作制就会更加符合。
现行《劳动法》对在实践中出现的不定时工作制的纠纷依据不足,在调整不定时工作制下劳动者休息权的问题时存在范围界定不清、现有法律无法直接适用、行政审批标准不统一等问题增加了相关法律解释的复杂性,也给法官裁判案件加大的难度。通过比较分析、实例探析结合案例研究的方法,从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内涵着手,研究不定时工作制下劳动者休息权保护的必要性。进而提出完善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建议,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

关键词:不定时工作制;劳动者休息权;“过劳死”


目 录

摘 要 4

Abstract 4

第1章 引 言 4

1.1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4

1.2研究方法 4

1.3研究框架 4

第2章 不定时工作制下劳动者休息权的类型化分析 4

2.1劳动者休息权的内涵与特征 4

2.2不定时工作制下劳动者休息权受到侵犯的类型 4

第3章 不定时工作制对劳动者休息权的影响 4

3.1不定时工作制下劳动者休息权的案例评析 4

3.2劳动者休息权的现状 4

第4章 不定时工作制下劳动者休息权难以保障的深层原因 4

4.1现行劳动法对不定时工作制下劳动者休息权保护不足 4

4.2行政审批不规范 4

4.3劳动者维权意识不高 4

第5章 不定时工作制下劳动者休息权保障措施的完善5

5.1 建立健全不定时工作制下劳动者休息权保护的法律适用 6

5.2 完善行政审批事项 7

5.3提高劳动者维权意识 .8

第6章 结 论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