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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情势变更原则和不可抗力原则在仲裁中的适用——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出发

更新时间:2022-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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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情势变更原则和不可抗力原则在仲裁中的适用——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出发

1.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的定义

1.1不可抗力的概念

不可抗力是指在合同关系中,由于发生了客观上不能预见和避免并且无法克服的情况,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或者战争、罢工等,致使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之时的目的无法实现或者合同不能完全履行,发生上述情形的当事人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可抗力原则最早出现在《法国民法典》中,主要指:如果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为不可抗力而违反合同约定之义务或从事合同禁止之行为,不产生违约责任。后逐渐被英美等西方国家接受和使用。[footnoteRef:0]我国学者对不可抗力规则的理解,存在主观说、客观说和折中说三种,其中折中说是目前我国民法学界通用的观点。主观说认为,不可抗力是当事人主观上虽尽最大注意仍不能防止其发生的事件。[footnoteRef:1]依据主观说,不仅是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事件,即使是当事人自身的行为,只要超出当事人的预见能力和预防能力,当事人虽尽最大注意仍不能防止其发生,就属于不可抗力。同时,如果是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事件,只要在当事人的预见能力和预防能力之内,当事人如尽最大的注意即可防止其发生,则无论该事件是否重大且显著,也不属于不可抗力。客观说则完全相反,认为不可抗力应该单纯从客观方面来分析。换言之,不可抗力是与当事人主观因素无关、发生在当事人外部的、非通常发生的事件。这就意味着,当事人自身的行为一定不属于不可抗力。[footnoteRef:2]折中说则认为不可抗力既要考虑当事人的主观因素,即当事人是否尽到了应有的注意;又要强调客观方面,即是否属于当事人以外的原因发生的异常事故。